(一)普通话与方言
方言在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方言是一个地区文化的语言反映,有一定的价值与功能。有学者指出,方言向来是汉民族语言古今共同语(雅言、官话、普通话)的重要养分。现代普通话是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的,其语音则以北京方言语音为标准。方言是灿烂多姿的地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载体之一。在特殊的场合,例如军事通讯、体育比赛和商业竞争,使用方言还可以起到对外保密的作用。[11]
不可否认方言的价值与功能,但是在现代社会,方言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其一,方言的地域性特征太过明显。方言如果细分,在我国可能有几百上千种,其地域面过于狭窄,特别是南方方言在这一点表现得更突出。过于强调方言,会影响跨区域的经济和文化交往,与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文化要求也不一致。其二,方言过于口头化,不利于正式的交流。其三,过于强调和使用方言可能会引起地域优越感和地域歧视。方言本身的价值没有高低之分,但是我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差别很大,有些地方经济文化发达,所以其方言成了强势方言,如果对这些强势方言没有合理规范和引导,过于强调,会使得使用强势方言的人和地方产生优越感,同时排斥甚至歧视使用其他方言的人和地方。在
宪法上,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的尊严不容丝毫侵犯,所以
宪法不允许地域优越和地域歧视。
在当下,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所谓强势方言的出现。目前,人们比较公认的强势方言有粤语和吴语。本文开篇所举的例子即苏州话培训班、无锡话培训班等就是强势方言的反映。笔者认为,首先,强势方言的提法本身是违反
宪法上关于语言平等的规定的。其次,如果说外语学习是对普通话使用的一种补充,民族语言保护是普通话推广中的一种特殊处理,该两者都还是与普通话的功能不相违背的,那么强势方言的过于强调与不当使用则直接与普通话功能相冲突,因此这是有违宪嫌疑的。再次,所谓强势方言和弱势方言本身也是相对的。放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些现在的所谓强势方言区当年都是经济文化落后的、属于中原以外的地方。普通话既然经历了长期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双重考验,而且在
宪法中又有明确规定,就没有必要再提所谓的强势方言甚至大加宣传和推广。
具体到本文开篇的某某话培训班事例,有些做法值得商榷和反思。其一,地方政府推广某某话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宪法规定的是政府有职责推广普通话而不是方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其二,以能否会说当地方言作为是否能融入该地的标准本身反映了该地人和政府心态的不开放。
宪法明确规定,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不管某地有多发达,都是属于中国的领土,因此,普通话的交流和运用是最适当的一种方式。
所以,相对于方言,应该坚持普通话的优势法律地位。其实,我国目前普通话的推广效果日益明显。就是在所谓的强势方言区之一的上海,普通话已经演变为一种高层语体,而上海话日益成为低层语体。据统计,在2006年,在上海能用普通话交流的人口已占全部人口的70.47%,比全国的53.06%高出17%个百分点。[12]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反对任何使用方言的行为,但是使用方言必须要注意方式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