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文化功能。语言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浓缩及传递。我们对文明的判断往往都是通过语言这一媒介。就我国的普通话而讲,它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文化积淀的结果。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上,相对稳定的皇朝基本上都是以黄河中下游为中心。因此中央政府使用的语言都是以中原方言为基础方言。古今以来,汉语语音有较大变化,但用来记录语言的汉字相当稳定。除了,《史记》等史料外,用北方话写作的宋、元、明等朝代的文学作品,人们至今还是觉得通俗易读。因此说,从先秦的雅言、汉代的通话、明清的官话、民国的国语直到今天的普通话都是以中原及北方话为基础的语言所一脉相承的,它记载着中华民族的辉煌与苦难,是我们中华文明最基本的载体。
其三,经济功能。在我国这样一个大国实行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障碍,其中语言的不统一是重要因素。我国地域的广阔性以及各地历史文化的不同,使得国内存在着多种方言。各种方言的存在所带来的语言交流的障碍直接会加大语言使用的成本,从而带来整个经济交易成本的增加。有学者认为人类对语言的选择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过程。它取决于语言运用带来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5]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跨区域、跨省份的经济交易会越来越频繁,而普通话无疑是交易各方都能使用的一种最低成本和最大收益的语言。所以,
宪法规定推广普通话的经济功能是明显的,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所导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汉语的国际地位的提高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这一功能会越来越突出。至于一些强势方言如粤语和吴语等,由于其学习成本高而且地域特征太过明显,所以笔者认为它们的经济功能会越来越弱,这从香港人大量的学习普通话以及普通话在上海日益成为高层语体而上海话日益成为低层语体等都可以得到有力证明。[6]
(二)“推广”的涵义
1.推广的主体
从
宪法的规定来看,推广普通话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家实际上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具体在一个的国家里面,国家的概念物化为国家机关,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立法机关而言,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推广普通话。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12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同时该法第49条规定: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就行政机关而言,在我国就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推广普通话中的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同时,从
宪法理论上看,司法机关在我国也有应该是普通话推广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