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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学校”评析——以我国宪法文本中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分析为路径

  二、方言学校事件中所涉及的宪法上“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解析
  如前所述,方言学校与宪法上普通话条款在是否合宪这一问题上发生关系。从宪法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需要先明晰宪法上“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涵义。
  (一)宪法上的“普通话”
  1.普通话的由来
  “普通话”一词在我国宪法文本中首次出现于现行宪法。但是在写进宪法之前,该词已在我国出现并多处使用。有学者对普通话的由来进行了考察。“普通话”这个名称是清朝末年“切音字运动”的积极分子朱文熊提出来的。他在1906年写了一本叫《江苏新字母》的书,把汉语分成三类,其中之一就是“普通话”。他还说明:普通话是“各省通用之话”。开始,这种话只在官场使用,所以称“官话”。元、明、清以来,北京一直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各地赴京应考、做官、经商的人很多,天长地久,他们也学会了北京话,但他们的北京话又多少带有地方口音,人们称这种话为“蓝青官话”(“蓝青”比喻不纯粹)。民国初年,说官话的人越来越多,这种官话被称为“国语”。[3]931年,瞿秋白曾反对“国语”一词,并且对“普通话”做了比较科学的解释。他在《鬼门关以外的战争》中指出:“普通话不一定是完全的北京官话,……当然,更不是北京土话。现在一般社会生活发展的结果,所谓五方杂处的地方是‘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中心’,能够影响各地方的土话,自然而然的叫大家避开自己土话之中的特别说法和口音,逐渐形成一种普通话。”接着他写了好几篇文章,都讨论了大众文艺“用什么话写”的问题。1932年3月,他用宋阳的笔名写了一篇《大众文艺的问题》,他认为在大都市里面,在现代化的工厂里面,“事实上已经产生一种中国的普通话”,他主张“一切写的东西,都应当拿‘读出来可以听得懂’做标准,而且一定要是活人的话,”也就是普通话。到了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这才有了“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这个完全的表述。[4]
  2.普通话的意义
  自1949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相当重视普通话的推广工作。从1955年起,就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958年,周恩来总理曾作过《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我国方言的分歧对于我国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我国汉族人民中努力推广以北京语言为标准音的普通话就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1975年在病中,他还专门提到了普通话的推广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宪法之所以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是因为普通话在我国有现实的功能。
  其一,政治功能。不管是从地域、人口还是民族等来看,我国都是一个大国。在这样一个大国,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的又是单一制。客观来说,单一制在我国有一定弊端,但是从民族、历史和现实来看,单一制在我国是最不坏的选择。在融合一定新元素的背景下,坚持单一制是一个重大的政治法律问题。笔者认为,语言对于单一制的推行有着无可代替的作用。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推广无疑是最好的语言选择。因此说,推广普通话在我国有重大的宪法意义上的政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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