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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学校”评析——以我国宪法文本中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分析为路径

“方言学校”评析——以我国宪法文本中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分析为路径


张震


【摘要】对近来所出现的方言学校的文化现象,有必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规范分析。从宪法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需要先明晰宪法上“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涵义。该条款中的“普通话”与“推广”两词有各自的涵义与功能。方言具有一定的功能,但是其局限性是相当明显的。从理论上的“语言权”的视角看,普通话在我国语言体系上具有优先和主导地位。宪法规范的效力性及至上性是法治国家的基石理念。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在冲突中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精髓所在。
【关键词】宪法;普通话;推广;方言;宪法规范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从宪法角度看待“方言学校”现象
  当下的我国是一个文化多元的时代,各样的文化形态此起彼伏地出现在民众的面前。笔者近来注意到这样一个文化现象,就是方言学校的出现。2006年11月在中国新闻网上登了一则以“吴语入‘后普及时代’ 学校方言课市民免费学”的新闻。该文指出,早在2003年,苏州就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学说苏州话的热潮,一时间,各类讲授苏州话的培训班就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参加培训的人员少则十多人,多则五六十人,相当红火。位于苏州市桃花坞大街的苏州桃坞职工业余学校,是较早开设“学说苏州话”培训班的学校之一,几年来,有300多名市民报名参加培训。学员们花费300多元,经过每周两天、约两个月的培训后,学员就能基本听懂和学说苏州话。据介绍,当时报名参加培训班的学员都是外地来苏州工作的年轻人,以园区和新区的白领为多。他们渴望尽快融入苏州这座城市,甚至希望能够在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有这种需求的还有一些服务性行业的工作人员。苏州市委市政府从2003年起,在新市民中大力倡导和推广说苏州话,掀起了说苏州话的热潮。一些学者将此种现象归结为进入了说苏州话的“后普及时代”。当年普及时候,苏州在2003年和2005年举办了两届“苏州话风情大赛”,广播和电视都开办了用苏州话播出的栏目,有人还编写了获得国家认可的“学说苏州话”标准教材,网络上也随处可以查阅到学苏州话的文本……如今,这些工作都还在常态地进行,市民们随时随地都能获得学习苏州话的途径。无独有偶,距离苏州不远的无锡,一所叫金星中学的学校将无锡方言纳入本校课程。而且校长向记者表示,只要学校还有外来学生,该课程就会一直存在,他们已经请相关专家编撰专门的方言课本。[1]与之相关还有另外一则新闻。在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正新小学的教室里每逢周五总会传出阵阵学讲宜兴话的朗诵声。从今年起,这所民工子弟小学在一至六年级每周开设一节方言课程,帮助700多名外来民工子弟尽快消除语言障碍,融入本地社会。据了解,正新小学共有760多名外来民工子弟,分别来自安徽、河南、四川、云南、贵州、湖南等地。[2]
  笔者认为,针对方言学校这一文化事件,有必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规范分析。其一,方言学校的出现与宪法条款有关系。我国现行宪法19条第5款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方言不属于普通话,因此方言学校的出现是否合乎宪法需要加以分析。其二,有必要厘清与普通话相关的几个概念。宪法规定了普通话、民族的语言文字两个概念,但是与普通话相关的还有外语、方言等概念,有必要在宪法视角下,分析这些概念的关系,这也有利于正确理解宪法的规定。其三,宪法乃至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现象的必要性。在法治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以及一切社会现象都必须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这是基本的法治原理。方言学校出现的前提也必须是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所允许或者有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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