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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高圣平


【摘要】国际经验表明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构建以便捷动产担保交易、提高动产融资效率为目标。以此为标准考量我国相关制度,不足及缺失之处较多。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应当尽量扩大,相关立法方法应予修正;动产担保权的公示应当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简化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动产担保物上竞存权利之间应依“先公示者优先”确定其优先顺位;动产担保权的实行制度应引进自力救济途径,同时完善公力救济途径。
【关键词】动产担保物;担保物权;物权法定主义;优先顺位;自力救济
【全文】
  我国加入WTO后,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资本市场仰赖于相关制度的供给,融资担保法制即为其中重要一环。现代融资担保制度概指工业社会兴起之后,以动产(包括权利)的交换价值为标的而设定担保的制度,[1]且其最大特色在于不影响担保物的使用收益,其经济层面乃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在比较法上,我们注意到市场经济越发展的国家其动产融资担保制度亦越发达,例如,在美国,动产融资担保占据小企业融资的70%。[1](P203)而在我国等经济转型国家,融资难仍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桎梏。[2]亚洲发展银行曾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五个亚洲国家的动产融资担保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3]得出的结论令人堪忧。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均向最高立法机关提交了依他国经验完善其中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建议。我国物权法在此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其中缺失仍然存在。“在本国法律的进步过程中,经常细心研究并明智地评价其他国家解决类似法律问题的做法,虽然不一定是非做不可的事情,但肯定极为有益。这一点是举世公认的道理。”[2]本文不揣浅薄,结合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国际趋势,对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若干重大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最近发展与国际趋势
  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领跑者当属美国。美国资本市场相对完备,为因应动产融资担保的广泛需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得以全面修正,其对该领域的变革最全面、最彻底,[4]其中所涵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改革家作为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甚至已影响到了国际动产担保领域的发展。[5](P500)美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之所以得以引领世界潮流,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美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置重于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同时运用成文法的大量立法技巧,如一般条款、弹性条款的规定,力求实现法律的严谨、周密。第二,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和担保交易的一元化。美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依务实的观点而展开,不管交易的形式如何,只要在市场上起着相同的功能,就应适用相同的法律,同时,将各种担保交易的共通规律予以固定,形成一元化的担保概念,既明晰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第三,制度的创新性与规则的任意性。美国动产担保制度突破了传统大陆法上以类型固定和内容固定为核心构造的物权法定主义,突破了传统英美法上动产的分类、对价的概念、登记制度的设计等。同时美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坚守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只要依循特定的设定、公示规则,即可依具体情况分配其权利和义务,并可创设新的担保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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