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调解的产生笔者认为基于一下几种原因:
首先,党的执政理念改变。党意识到:本世纪本世纪头二十年,既是“重要的战略机遇期”、“黄金发展期”,又是“社会转型期”、“矛盾凸现期”。在“矛盾凸现期”,“种种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中,最主要、最普遍、最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能否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47]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48]的社会管理格局。JZ市政法委在解决矛盾纠纷的问题上,同样坚持这一原则,形成社会合力。有政法委为坚强后盾的“矛盾纠纷调解庭”,看似是党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侵蚀,其实只是党的一种必要的治理策略,以维护自身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形象,“抽象地看,这种干预其实是在履行政党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特殊政治整合和表达功能”。[49]我们可以想象,具有先天软弱性的调解手段如果没有党的撑腰和权力资源整合,“矛盾纠纷调解庭”是否可以正常运转,它化解纠纷的功能是否还可以得以延续。
其次,基于现实的需要。因为人民调解的瘫痪以及重树威信的困难、行政调解的天生被排斥、司法调解的程序化因素,以及其他民间自治调解组织的本身的软弱性,使得政党从一开始,就以强有力的姿态站了出来,表现出的不仅是资源整合所具有的魄力,更重要的是实际社会生活所产生的权威力。这一重构组织的重要性,从共产党的历史上多有反映,“我们应当进一步组织起来。我们应当将全中国绝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里,克服旧中国散漫无组织的状态”。[50]“组织起来”这一原则,无疑在纠纷解决机制重建中是很成功的。
第三,意识形态功能的强化。2006年由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无疑是使“三位一体”大调解得到大力发展的首要因素。这些理念集中体现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的核心是“党的领导”。中央认为,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51]在全党、全国政法系统开展教育的同时,矛盾纠纷调解庭被社会聚焦是有其时代因素的。
从各地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革新到阳镇“三位一体”矛盾纠纷调解庭的建立来看,不可否认,各项创新的初衷和实际所承载的功能,与上个世纪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有什么大区别,还是基本承担着社会治理的政治功能,道德教化的文化功能和本身的解决纠纷的功能。[52]人民调解的没落和复兴过程中党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小觑,政治的影响和干预无论对司法还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都是重要的和不可避免的干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一个在某种程度上仍然肩负改造中国建设中国的历史使命的政党……无法否认它,即使有一天它不再是执政党,它存在,就仍然会以某种方式对司法(调解)有影响”。[53]只崇尚司法放弃其他方式相当不经济,过分的依赖调解而有可能造成司法的瘫痪和后退亦万不可取。因此面对蜂起云涌的大调解,我们要清醒地渐进,“调解制度的理性化,程序的规范以及工作方式的改革都势在必行”,[54]不能有所偏废,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当事人自由选择解纷方式的权利无疑是最优的路径。
总之,无论是大调解,还是政法委甚至执政党,在发展过程中有许多我们不能忽视的贡献,也不可避免有直接或间接的错误,并且“有些缺点和错误与这些贡献很难区分”,[55]我们必须清醒而客观地观察和领悟,不仅为了法学研究,更是为了现实的事业。
【注释】 本文的调查研究过程得益于凌斌老师科学、及时的调查指导和督促,写作过程中十分感激强世功老师给出的实质性建议和不断鼓励,感谢北大法律硕士肖珊帮助搜集了文献及统计数据,是强世功老师一针见血的批评和肖珊同学中肯的评论使我两易文稿,感谢刘鹏博士、邓娟老师、安思源同学与我进行的富有启发的热烈讨论,当然文责由作者本人自负;本文所涉及的调研得到了山西省晋中市政法委张宪铭主任、易俊杰主任的毫无保留地支持,一并致谢。按照学术惯例,作者对文中涉及的地名和人名都使用化名。本文获北京大学法学院“建华学术奖励基金”二等奖。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518055),电子信箱:geeyeah@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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