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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涨价呼唤通货膨胀法律制度

  很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适应通货膨胀调整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收入制度和支出制度两个方面。就收入制度而言,应当确立职工工资随着通胀率自动调整的制度。当然,为了避免频繁调整,可以规定当通胀率达到一定数额时才需要对工资进行调整。国家无权过分干预企业确定工资水平的权利,但国家有权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有权决定最低工资标准随着通胀率自动调整。国家也应当保证公务员的工资随着通胀率自动调整。储蓄存款利息也应当适当考虑通胀率的因素。在支出方面,税法应当规定纳税人基本的扣除额应当随着通胀率自动调整。如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1600元的扣除额,2006年初的1600元相当于2007年初的1648元(假设通胀率为3%),也相当于2008年初的1697元(假设通胀率为3%),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必须随通胀率而调整,否则国家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数额将越来越少。换个更通俗的例子,如果把1600元的扣除额换算成猪肉的话,2006年初,工资薪金所得允许扣除100公斤猪肉(假设猪肉价格为16元/公斤),2007年初,只能扣除88.89公斤猪肉(假设猪肉价格为18元/公斤),而2008年初,则只能扣除80公斤猪肉(假设猪肉价格为20元/公斤)。1980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00元以上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国没有几个人有资格缴纳个人所得税。但20多年后的2005年,我国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则比比皆是,在很多大城市,800元的工资已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了。而且1980年的800元与2005年的800元从购买力而言,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就是一个不考虑通胀率而加重纳税人负担的一个典型例子。
  如果国家能够从老百姓的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确定能够随着通胀率而调整的法律制度,老百姓对于通货膨胀就不会产生如此之多的怨言,老百姓也就不会总是成为通货膨胀的受害者,国家和老百姓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更加稳固和持久。
  
【注释】  作者简介:翟继光,男,1979年1月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哲学学士,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1997年考入北京大学哲学系,2001年获得哲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当代法学》、《法学杂志》、《财税法论丛》、《中国税务》、《涉外税务》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0余项,参著《财税法学》(“十五”规划国家级教材)等10余部著作,副主编《纳税主体法理研究》等2部著作,译著《事故法的经济分析》、《美国税法典》,合著《税务律师实务》、独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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