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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涨价呼唤通货膨胀法律制度

猪肉涨价呼唤通货膨胀法律制度


翟继光


【关键词】猪肉涨价;通货膨胀;税法
【全文】
  进入五月份以来,全国猪肉市场涨声一片,北京猪肉价格一个月上扬14次,5月22日,一些批发市场白条猪平均批发价格达15.70元/公斤,比去年同期的7.50元/公斤上涨了109%。上海猪肉批发价每公斤达16元,这一价格与10年来猪肉最高价持平。商务部的监测数据显示,“五一”过后,全国许多地方猪肉价格出现一定幅度的上涨,5月前20天,36个大中城市每公斤猪肉平均批发价格达到14.5元,比去年同期上涨了4.4元。同时,一些具有替代性的肉类以及关联产品价格也跟着一路攀升,沈阳在猪肉上涨带动下,羊肉售价达到24.5元/公斤,比月初上涨18.07%;牛肉价也呈上升趋势,进价从17.2元/公斤涨到17.6元/公斤,一些小市场内牛肉零售价已卖到了20元/公斤;鸡蛋价格为6.8元/公斤,比月初上涨4.62%。很久没有体验过的通货膨胀的感觉似乎又要回到老百姓的身上。对此,物价主管部门表示一方面会监控价格,另一方面无权干预市场定价行为,而业内人士则提出了饲料涨价以及毛猪短缺等原因。无论涨价的原因如何,在收入没有增长的情况下,受害的仍然是大多数老百姓。在当代“纸币”环境下,国家亟需建立能够随通货膨胀进行相应调整的法律制度。
  通货膨胀导致老百姓手中的纸币不值钱了,实际上就相当于老百姓的利益被剥夺了。在经济学上,通货膨胀被视为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铸币税”。因为纸币是国家发行的,纸币贬值,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但获益的却是国家。在现代法治社会下,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的。而通货膨胀恰恰是通过一种隐蔽的经济手段来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对于通货膨胀应当加以法律的规制。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但国家实际上无法杜绝通货膨胀的发生(也有进行通货膨胀的积极性),而且整个世界都有通货膨胀的现象,只是当膨胀率保持在一定幅度内时,不易为老百姓所察觉而已。今年一季度通货膨胀率已达3.3%,而人民币定期存款一年期利率只有3.06%,再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利率只有2.45%。也就是说,老百姓把钱存在银行里会越存越少(就购买力而言)。只有当银行税后利率和通胀率持平的时候,老百姓在银行里的钱才不会“缩水”。现行利率已经是中国人民银行本年度第二次加息以后的利率,但加息以后的利率仍赶不上通胀的速度。存款人的“获息权”如何得到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实不仅老百姓在银行里的钱越存越少,就是老百姓缴的税也会随着通货膨胀而越缴越多。假定通胀率为3%,今年103元的购买力和上年同期100元的购买力是相同的,也就是纳税人的收入并没有实质的增加,但是,今年却要比上年多交纳税,因为表面上多出来3元钱。从收入的角度而言,如果存在通货膨胀,而职工的工资并未增加,就意味着职工的实际工资降低了。由此可见,如果国家不建立适应通货膨胀的法律制度,老百姓在通货膨胀面前所丧失的利益就无法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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