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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意见书: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

  二、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
  我的朋友萧翰先生不同意我的看法。他委婉地批评道,国外有“法庭之友”制度,法庭可以邀请专家向法庭发表意见,为什么我国的法律家们不能向法庭提交法律意见书呢?
  我以为,萧翰错了。国外的“法庭之友”制度,法律是有规定的,是有诉讼法律依据的,它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他们受法庭之邀,在法庭上公开发表见解,而我国诉讼法上,并无此制(按民事诉讼法上的“专家辅助人”不应包括法律专家,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专家辅助人)。法律专家们是法庭之友吗?不是,法庭并没有邀请他们到庭,他们是一群不请自至的不速之客。在法律的眼里,他们是一群莫名其妙的人,是一群游离于诉讼法律之外的人。他们向法庭提交意见,但并不到庭;他们仅仅看了某一方的证据,就坚信案件应当怎么判;他们的意见如果错了,既不向当事人负责,也不向法庭负责;他们提交的意见,法庭并不向当事人公开;他们的意见书在法庭上不受质疑。他们可能真实地左右了法院的判决,但那个因此而落败的当事人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存在,不知道自己最终败在谁的手里——可怜的人!他们如同武侠小说里功力无边的大内高手,在千里之外,对着法庭施出了无影神掌;他们向法庭射出了一枝枝不见踪影的暗剑。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周光权先生,也不赞成我的意见——当然,也有一些法学家站在我这边。他承认,从理论上来说,法律专家向法院出具专家意见书,名不正,言不顺,但由于我国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业务水平不如人意,由法律专家向法院出具意见书,帮助法官理清思路,有“现实合理性”。  
  这种“中国现状式”的辩解套路,我们非常熟悉。它的大致模式是“虽然……是正确的,但考虑到中国现状,……”。这种辩解模式,类似于太极推手,将一切有价值东西的消灭于无形。什么是中国现状?它与发达国家的现状距离有多远?说这种话的人,经常不耐烦去具体说明和论证,一句“中国现状”就完了。我认为,泛泛而论中国现状,不给出具体数据分析和比较,是一种不负责的辩解套路,不是法律人的应然态度。据我所知,美国的现状是,许多治安法官只是高中毕业!——北大法学院的朱苏力教授有专文论及于此,有兴趣的同仁可以查阅朱先生的《送法下乡》一书。  
  我以为,帮助法官理清案件法律疑难问题,这是律师的责任。律师站在各自的立场从正反两方面提出法律见解,供法官斟酌。如果律师水平有限,可以自行召集专家研讨案件,并将专家的意见融入自己的辩护词中。这完全可以起到同样的效果,为什么非要直接向法院递交由专家具名的意见书呢?其目的不就是希望用专家的学术权威,来左右甚至逼迫法官满足自己的要求吗?再说了,如果法律专家一定要向法庭发表自己的高见,为什么他们不以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呢?那样,法律专家向法庭提交意见不就名正言顺了吗?让我把这层窗户纸给捅破吧:  
  法学家们之所乐此不疲,并为自己寻找各种辩解理由,是因为他们希望发挥作用,但又不愿意承担责任!事情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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