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朱明:《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思考》,载《浙江金融》, 2005年第3期。
《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 28号)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参见《
国家开发银行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李成:《开展收费权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问题》,载《当代经理人》, 2006年第9期。
程啸:《
物权法·担保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74页。
李成:《开展收费权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问题》,载《当代经理人》, 2006年第9期。
参见张蕾:《关于收费权质押业务的法律思考与建议》,载《中国金融电脑》, 2003年第5期。
例如,根据《
公路法》第
60条的规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可见,公路收费权是可以转让的。
参见张蕾:《关于收费权质押业务的法律思考与建议》,载《中国金融电脑》, 2003年第5期。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59条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尹飞:《
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李成:《开展收费权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问题》,载《当代经理人》, 2006年第9期。
参见朱明:《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思考》,载《浙江金融》, 2005年第3期。
朱明:《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思考》,载《浙江金融》, 2005年第3期。
梅夏英:《收费权担保制度的定性与立法模式选择》,中国民事法律网。
刘银春:《债权质权的理论与实践》,载《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 2005年,第9 页。
朱明:《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思考》,载《浙江金融》2005年第3期。
参见《
国家开发银行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
7、
8条。
]例如,按照相关规定,学生公寓的收费权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而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质押,则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路法》第
61条规定:“本法第
5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