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们认为,首先,作为一种意定物权,收费权质押在设定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是说要采用法律行为的方式而不是法定的方式来设定。因此,收费权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了被担保的债权、质押物、质押的期限等,在质押期限内出资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对该账户进行监管。[20]
  其次,既然收费权质押是一种新的担保物权形态,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这就要求收费权质押必须进行公示。且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这种权利的公示方法也要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才能方便当事人进行查询,以维护交易安全。尤其是因为用作质押的权利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财产,在质押之后如果没有一定的公示方法,则可能有害交易安全。通常认为用作质押的权利应当能够通过一定的权利凭证加以表征,从而能够通过交付权利凭证来进行公示;或者该权利有特定机构管理,从而通过该机构的登记完成公示。
  对于收费权质押的具体公示方法,我们认为,收费权质押应当由法律规定一定的公示方法。尽管从我国实践来看,收费权质押的公示方法极不统一,即使是采用登记的公示方法,也因为主管部门的不同,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也极不统一,导致实践中查阅极不方便。[21]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采取统一的公示方法,在物权法通过之后,应当为收费权质押规定统一的登记机关和登记内容、程序,从而我们完全可以以之为基础建构更为合理的公示制度。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对收费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可以考虑做如下设计:
  第一,收费权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加以公示。这就是说,设定收费权质押,以双方签订收费权质押合同,并共同办理登记为前提。在这一过程中,虽然可能要求当事人出示主管部门(主要是物价部门)的审批文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审批只是对相关设施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审批,而不应是对收费权质押合同本身的审批。目前,收费权质押多以备案为要件,但这一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备案并非一种公示方式。所谓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能作为一种公示的方式来采用。作为公示方式,就要求具有社会公开性,当事人可以对之加以查阅。而对于备案,其内容通常不允许当事人查阅。
  另外,在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就意味着政府对收费权的质押、流转能够比较方便地加以干预,甚至收费权的质押可能以主管部门的审批作为前提。这就加剧了收费权的不稳定性,使之作为担保物权的意义大大减弱。
  第二,关于具体的登记部门。目前对各项收费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很多,但并不能认为所有管理部门都应当作为登记部门。既然收费权与特定基础设施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我们建议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应当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保持一致。考虑到《物权法(草案) 》已经提出统一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而质押的收费权主要是对相关基础设施的收费权,因此,登记部门以未来不动产登记法确定的登记部门为宜。
  第三,对于具体的登记类型,即收费权质押是否单独作为一类权利进行登记,还是应当在不动产所有权之下作为一项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对此存在不同看法。由于收费权是对使用特定设施或者特定不动产的人员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收费权是附随于特定不动产的权利。从实践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对于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登记是作为地上附着物加以登记的,因此,有人认为收费权质权完全可以作为一种他项权利在不动产所有权上进行登记。我们认为,既然收费权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类型,且收费权与不动产收益权仍然存在本质的差异,因而收费权质押不宜在不动产所有权之下作为一项他项权利进行登记,而应当单独为其设立一种登记类型。
  第四,关于收费权质押的设定,采登记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对此也存在争论。尽管《物权法(草案) 》对于浮动担保以及动产抵押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但我们认为,对于收费权质押的设定,仍然应当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因为一方面,采登记要件主义,就使登记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件,而收费权质押只能办理了登记方可设定。由于收费权质押所涉标的价值巨大,采登记要件主义,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审慎行事、及时办理登记。另一方面,所谓登记对抗,主要适用于动产物权的变动。收费权虽然不属于不动产使用权,但是仍然与不动产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也应当遵循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五、收费权质权的实现
  收费权质押在其实现方面具有特殊性。由于收费权种类繁多,缺乏统一的权利行使方法和行使条件,在实践中,有的是采取质权人直接从出质人的收费中来实现质权;有的是将收费权变价,以变价款优先受偿;还有的是通过协议和主管部门的审批,直接由质权人取得收费权,以此来实现收费权质押。因此物权法对于收费权质押如何实现,有必要作出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