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之所以需要在质押制度中规定收费权质押,不仅要考虑收费权本身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用于担保,而且要考虑作为收费权质押是否必须类型化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因此,讨论收费权质押能不能成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形式,且应当在
物权法予以规定,必须要考虑收费权与其他权利质押的客体、甚至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客体相比较本身是否具有特殊性,如果其可以为其他的权利所替代,则没有必要将之规定为一类特殊的权利质押类型。我们认为,较之于其他担保物权的客体,收费权有其特殊性,不能为其他权利所涵盖,从而收费权质押也不能为其他权利质押或抵押所涵盖,申言之:
1、收费权质押不同于不动产使用权抵押
我国《
担保法》规定了权利的抵押,如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权利质押和权利抵押之间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就收费权担保而言,其究竟应当采用权利抵押还是权利质押,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17] 。有学者认为,收费权主要是关于不动产的收费,收费权上的担保权在性质上可以认为是一种抵押权,接近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例如,公路收费权往往是权利人投资修建之后,依据有关法律和政府的许可而享有收费的权利。而政府的许可一般是基于投资人作出了实际投资行为,赋予投资人相应的收费权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很多学者认为收费权是一种财产投资的收益权。但严格地说,收费权质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一方面,就其客体而言,收费权不同于不动产使用权。收费权只是通过利用不动产提供服务来收取收费的权利,而不是权利人自己直接支配并使用一定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另一方面,收费权并不限于不动产的收费,它可以包括电网收费等等。尤其是当收费权是与债务人对基础设施等的运营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可以通过从债务人经营中获得的收益来实现债权,而不动产使用权的抵押则完全以对不动产使用权的折价、拍卖、变卖来实现的。第三,在担保权利的实现方式上有一定的区别。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对不动产变卖、拍卖或者折价的方式加以实现,而收费权质押权既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收费权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由质押权人代替收费权人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来实现。
因此,收费权与不动产使用权、收费权质押与不动产使用权抵押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就公路收费权来说,很多投资人投资兴建公路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收费,不具有营利性,部分新建的公路并不对车辆行使收费权。所以收费不完全是以投资为基础的,不能将收费权看作是一种不动产使用权或者收益权的抵押。更何况,收费权类型较多,与应收帐款等债权都存在相互交错、转化的关系,如果将收费权担保作为抵押来设计,而其他债权担保都是质押,显然就割裂了收费权与债权之间的密切联系,造成法律体系上的不协调。因此,我们认为,收费权质押和基于不动产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权在性质上还是存在区别的,其本质上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
2、应当区别收费权质押与债权质押
所谓债权质押就是指出资人以自己的可以让与的债权作为质押的标的,而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债务进行担保设定的质押。这里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收费权是否是一种债权。有学者认为收费权质押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质押范畴。因为收费权质权中用于出质的,是一种请求权而非对权利或者物的直接支配利用的权利,本质上应该属于债权质权[18]。但我们认为,收费权不同于债权,收费权质押不同于债权质押。因为一方面,收费权只是一种收取费用的资格,取得收费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对特定人享有了债权;权利人并不能依据收费权直接对特定人提出请求。收费权权利人只是取得了对实际使用其提供的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享受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当事人按照固定费率收取一定费用的资格,而并非直接享有债权本身。只有在他人使用了其提供的特定基础设施或者享受了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情况下,权利人才实际享有债权,能够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费用。另一方面,在没有收取费用之前,收费权已经存在。但在没有提供服务之前,收费权人不能享有对特定义务人的请求权,收费权人和潜在的被收取费用的人之间还没有形成债的关系。因此,收费权在本质上不是债权。这种权利的相对人不具有特定性。所以,收费权质押不能纳入债权质押的范畴,其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
当然,收费权质押与债权质押之间确实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因为实践中名为收费权的权利虽然种类繁多, 有一些“收费权”尽管也需要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许可,甚至收费标准也由行政机关确定,但这种收费本质上还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例如供电局基于供电合同收取电费,通讯公司依通讯服务合同收取手机话费。对于这些基于合同而享有的收费的权利,实务中也常常将其纳入收费权质押的范畴。但我们认为,一方面,这些权利本质上仍然属于债权,对这类权利的质押,其实可以纳入债权质押的范畴。另一方面,如果在进行收费权质押时,在收费权人和被收费人之间还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但是在质押之后双方又订立了合同,则收费权质押实际上就转化为了债权质押。以这种收费权进行质押,并没有超出债权质押的范畴,所以它不同于收费权质押。
3、收费权质押并不同于收费帐户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