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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的普遍人权批判:基于欧洲的视角——评《Global Law:A Triple Challenge》

  那么,到底该怎样理解普遍人权中的人呢?我认为,一方面这种人只能是社会中的人,只有在社会的生活与交往中才会有权利问题,孤独的个体是无所谓权利不权利的,因为没有他者的存在就不会有权利的受动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人又必须是一种真实的存在,有了受动的问题还需有有一个权利与义务的受动者,只有真实的存在而非仅仅停留在理论与虚拟中的人才能真正感受到人之为人受动意义所在。同时这种人又必须有其精神性的存在,因为这是人作为类生命的独特性的体现与受动的正当性之所在。因此,在全球风险日益加剧的当下,只有在一个有着共同的精神依托的共同体中的真实的人这样的人才能过一种更有德行的生活,才能真正体认到人之为人的意义于价值所在。
  
【注释】  徐清飞(1979-),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5级博士研究生。
本文的评论是根据Transnational Publishers,Inc.2003版英译本。同时参照了罗结珍等的中译本。

这段文字参考了中译本的相关叙述。参见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世界法的三个挑战》,罗结珍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关于如何理解全球化,是一个更为庞杂的问题,考虑到与本文的主旨的关联以及篇幅,本文在这里存而不论。

参见中文版序言2-5页。

参见林端,“全球化下的儒家伦理—社会学观点的考察”,载第二届《中华文明的二十一世纪新意义》学术研讨会论文。

相关论述参见林端,“全球化下的儒家伦理—社会学观点的考察”,载第二届《中华文明的二十一世纪新意义》学术研讨会论文。

详细论述见林端,“全球化下的儒家伦理—社会学观点的考察”,载第二届《中华文明的二十一世纪新意义》学术研讨会论文。

参见,赵汀阳“美国梦、欧洲梦、中国梦”,引自赵汀阳哲学研究网http://avia.blog.enorth.com.cn/article/53428.shtml,2006-11-3访问。

参见石勇:“断裂的普遍性话语”,引自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9593,2006-10-07访问。

参见石勇:“断裂的普遍性话语”,引自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9593,2006-10-07访问。

参见石勇:“断裂的普遍性话语”,引自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9593,2006-10-07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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