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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的普遍人权批判:基于欧洲的视角——评《Global Law:A Triple Challenge》

  首先,理性人假设,“仅仅表达了人的心智(mind),而没有表达人的心事(heart)。”[5]这种分析模式“不仅把人切掉了一半,而且很可能切掉了更重要的一半,因为心事才表达了人们真正想要的东西。”[5]进而丰富多彩的可能生活就被一并切割掉了。深究之,是因为基于欧洲的普遍人权的预设忽视了如下事实:(1)省略掉人性的丰富性,把太多的可能生活忽略不计,这样的理论无法应付各种可能的困难;(2)权利表达的是人们的要求,而人的要求实在太多,世界和生活根本无法支付那么多要求被普遍化的权利,世界和生活会被太多的权利压垮。[5]这种权利的绝对化,助长了纠纷,阻碍对话的倾向很强;不愿意触及与权利相应的责任,倾向于对那些只享受福祉国家的利益、却不愿承担个人及公民义务的做法采取宽容态度;强调以独立的个人为前提的顽固的个人主义,助长了冷遇社会弱者的生活环境;轻视培育个人及公民的品德这一市民社会的重要课题;不是将个人视为向社会开放的存在,而是常常趋于将其视为对社会封闭的存在,因而,常常放弃对个人缺点的纠正。[8]
  其次,基于欧洲的普遍人权鼓吹权利优先,而忽视对人的美好、善的生活的追求。这种世界法是一种权利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权利压倒一切。这种权利优先,必然会导致一种价值虚无主义,因为,只要否定了诸善的优先地位就等于取消了所有价值。[9]如此,追问人权的正当性就是一个多余的问题。一方面,我们知道,如前所说,任何的权利都有一个反身性的问题:权利的正当性,因为,自身并不是自身价值的依据。如果不需要证明自身的正当性,那么,人权就可以为所欲为,当欧洲的普遍然权理论在反对美国的经济霸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一个欧洲的人权霸权。更为可怕的是,人的生活被权利所侵蚀,生活问题完全政治化了。政治化的生活既是一种没有斑斓的单调的生活,更是不关心人之为人的价值和意义的不“善”的生活。同时,“在诉诸共同目标已不起任何作用的情况下,也就最自然的为人们所利用。”[10]进而会导致社会分裂与失控。在全球化下,这种分裂越发严重。无论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还是新教与异教国家裂痕愈来愈深,在这种极度分裂与缺乏互信的国际社会中,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面临极大的挑战。
  四、普遍人权的基础与正当性
  对基于欧美的普遍人权的批判促使我们对人权的基础理论作出反思。[12]人之为人的“人”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人;普遍人权存在的正当性到底是什么。要对基于欧美的普遍人权作出有说服力的批判,这些就是不得不回答的问题。同时这两个问题又具有极大的相关性,只有对人之为人作出了清晰的界定,才能恰当回答普遍人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因为当明了了人权是先验的还是给付的之后,正当性的问题才能得以展开。因此,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归结为什么是人权中的人,是自然人还是社会人,是物质性存在还是精神性存在?
  对这个问题作出确切的回答,我们必须把它还原到具体的人类社会生活之中。因为,一方面,人之为人,不是理论上的存在而是活生生的现实。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预付人权理论是危险的,因为它“混淆了人权本身和对人权的法律、道德认定之间的关系:如果需要法律、道德的认定人才又有人权,那么人权岂不异化为法律、道德的属性,而不是人的属性?”[13]另一方面,这种人权的提出也不是凭空而发,而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使人类过上一种更美好、更善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天赋人权理论就显得无的放矢,基于欧洲的普遍人权理论就会成为无线的风筝;同时,天赋人权也仅仅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是基于欧洲特殊的宗教与启蒙理性的境况而为了解决特定的欧洲问题,仅仅是欧洲人的人权而非人之为人的人权;更为重要的是天赋人权不能回答权利为什么只能赋予人而不能赋予其他的生命体,同样是生命,为什么一个的权利就是天赋的,而另一个却一无所有呢?仅仅人与其他生命体的区别不能解决人的天赋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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