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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安全风险与归责

  4、电子支付的风险
  近年来,银行卡、电子商务作为业务创新的载体,融合银行传统的存款、信贷、结算、支付等业务,方便了消费者,使银行卡、电子商务业务成为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与此同时,银行卡使得银行业务的很大一部分从传统柜台转移到ATM机、电脑网络,由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变为机器识别和操作,这种科技手段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由于电子设备是由银行建设和设置安全识别方法,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风险责任总体上说应当由银行来承担。如上述上海交通银行电子门禁失密案件,银行在建设电子网络时,具有保证设施安全的风险责任。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助银行和ATM机在被各种犯罪活动攻击后暴露出来的弱点,随时对其进行改进。
  其次,电子安全的提示义务。在新的改进方法尚未出台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采取不断巡查、明示使用自助银行和ATM机时的注意事项、向储户通知犯罪手段、甚至是暂停使用等方法,来履行防范犯罪的义务。
  第三,电子安全防范义务。马克思在谈到锁与窃贼时说,日益猖狂的犯罪使锁的技术更加精密。电子安全技术的安全性能也是如此,没有永远的、一劳永逸的安全技术。这就要求我们把握:一是当前技术的普遍认知。由于技术的有限性、和不断更新,在案发时,如果当时的技术在当时技术发展阶段普遍认为足以保障运用,就不能超时代强化一方的责任,加重其义务。比如,我们不能网络新型病毒就追究防火墙的安全责任、追究WINDOS系统的安全漏洞一样。二是安全防范措施到不到位。包括安全操作程序告示、辅助安全设施(如敞开式ATM机、ATM摄像)、安全救济办法(如录像资料)等等,要综合考量。
  三、存单规章的效力等级
  目前,我国关于储蓄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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