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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安全风险与归责

  当然,储蓄关系作为一种双务合同关系,虽则存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但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证了,存单储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交付关系,交付关系不是所有权关系,而是债的关系。与之交付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也应当是双务的。那么,在这一交付关系中,有哪些安全风险呢?哪些风险是储户单务的?哪些风险是双务的呢?
  在论述存单风险之前,应明确存单是银行向储户发放的储户缴付和领取货币财产的凭证式合同。因此,储户有①说明存单真实的义务,证明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关系;②说明存款额真实的义务,证明储户向银行缴付货币财产的金额或余额。相应地,银行也同样有此二义务。只有在真实的储蓄关系条件下,才可以论及存单的安全风险责任。
  1、存单记名的风险
  按照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存单实行实名制,储户对持有的记名存单应与本人身份证件一致;在实名制储蓄之前的存单,储户有证明该存单存款属于自己的义务。
  2、存单的支取风险。
  约定支取方法:凭密码支取、凭身份证支取、凭预留印章支取或凭密码和身份证支取;没有约定的,从诚实信用原则,应采用最大安全保证方法,即凭密码和本人身份证支取。 对于自动存取银行卡(ATM),由于采取机器识别方式,一般是密码支取,其风险笔者在其后有专门论述。
  3、存单的挂失风险。
  存单约定的挂失办法,一是存折挂失。一般存单约定采用的是本人身份证挂失,按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但是,该条款在实践中明显具有安全漏洞,其一,身份证伪造。由于银行一般采用的是登记身份证办法,在变更身份证照片的情形下,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容易挂失冒领。其二,在盗窃的的情形下,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情况在存折和身份证上均有记载,不能保证挂失的安全性。为此,建议银行预留身份证复印件,否则,所谓“凭本人身份证挂失”留有不安全因素。二是密码挂失。 中国银行在存折中设有《客户须知》。第二条规定:“为了存款安全,客户开户时可以选择凭密码支取存款的方式,并须牢记密码,谨防泄露,一旦遗忘密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密码挂失应从上。三是口头挂失和函电挂失。银行对于口头挂失和函电挂失的,应当在登记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核实的情况下立即受理,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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