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法律的协调。医患纠纷发生后,究竟适用何种法律,是有争议的。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适用的法律有《
民法通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其中以《
民法通则》超过80%之多居第一位。[21] 在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医患关系纳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22]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医疗纠纷法》,全面规范医疗关系。
2、赔偿的标准过低,应该借助医疗保险等方式来完善赔偿体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比以前《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要高,但仍显过低、赔偿期限过短。例如,致人死亡的,仅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年的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而《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患者残疾的,仅赔偿3年的当地平均生活费,而《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要赔偿10至20倍的职工年平均工资。[23]
尽管国内赔偿标准较低,但已占医院收入的相当比例,更为严重的是没有建立一个合理的赔偿机制。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一项调查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县以上医院一年的医疗纠纷索赔金额高达42亿元,已经占医院医疗收入的5.9%。为了化解及时化解医患纠纷,全国知名的大医院沈阳中国医大二院从1999年开始,每年从全院职工工资、奖金中提取2%,用于赔付医疗差错、意外引起的患者经济索赔。但一些法律和卫生界人士表示,医生的高风险应当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移。如今国外普遍实行医生职业风险的社会化,美国的医生都买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个人不再承担经济赔付责任,患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24] 在很多国家,医务人员属于自由职业者,医疗责任保险完全由医务人员个人购买。这些国家法律规定,医师在执业注册前必须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否则不具备注册资格。在美国,医师投保医疗责任险的费用平均约占年薪的10%-30%。例如,在有的州,一名内科医师的年度医疗责任保险费是25600美元,产科医师是11万美元,神经外科医师是14.9万美元。按照国际惯例,对出事故少、信誉好的医师,保险公司会在保险费的收取上给予优惠;反之,对出事故多的医师,会提高其保险费,甚至取消其保险资格。这意味着,入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医师是信誉度最差的,这样的人将不能再行医。保险业、法律界、医疗卫生界一些人士都认为,医疗机构加入医疗责任保险,不但是对医疗机构利益的保护,也是对患者利益负责。[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