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我国的《产权交易法》,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
我国所有制存在多种形式,因此,用立法确定企业兼并的主体对象、客体内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需要。仅就我国上市公司而言,其股份存在有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等不同表现形态,且目前国家股、法人股还不能上市交易。这一特殊情况,使在我国利用证券交易市场完成兼并的行为较难实现。要想从鼓励竞争、提高效益的角度支持企业兼并,就必须有一个适应我国股份制改革现状的《产权交易法》去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并以全国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为纽带,促进股权转让的实现。《产权交易法》的制定还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的机会,防止内幕交易、各类欺诈、操作行为等现象的发生。可以说,股份制的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产权交易法》的制定是我国股份制进行企业购并的基础条件。
(三)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企业兼并监控机构,统一并提升证券监管机构职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目前,在我国,这种监控机构的职权可归属于证监会。对其职权应该用法律予以明确。在适当时候,应考虑将证券委的立法权和证监会的执法职能统一起来,组建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提升其监管职权,保证其执法的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对企业兼并行为造成的与市场相背的新的扭曲。
(四)以鼓励企业兼并、提高效益为目的,确定较合理的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制裁方式
与立法相比,当前更重要的是对违法的确定和制裁问题。如果仅注意立法,不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就无形中降低立法的严肃性,使兼并行为重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老路。我们要以鼓励企业兼并、提高效益为目的,对兼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定的标准进行判定,看它是行政违法,或是民事侵权,或是刑事犯罪。并依其判断,建立一套全面公正的制裁方式,如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损害赔偿、民事损害赔偿直至进行刑事制裁。对企业兼并各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包括如反垄断执行机构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必要的制裁。
【注释】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1.维高著《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中国物资出版社,1997年。
2.张舫著《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
3.刘巨钦著《企业股份制资产重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
4.赵弘,吕宝川等《企业资本运营战略与策略》,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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