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兼并行为发生最多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购并。美国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规制起初是以各州的立法为主。在制定联邦统一的
证券法时,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曾发生了公开哲学和管制哲学的论争,最终公开哲学被立法者采纳。公开哲学强调证券信息的充分、真实性和投资者得到信息的机会平等性、及时性。Louis Brandeis的一名名言,正好概况了公开哲学的基本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为有效地贯彻法律,保证公开哲学思想的实现,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美国成立了统一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它是一个独立行使职权,拥有司法权的全国证券的最高管理机构。SEC的主要职能是:解释法律;根据法律制定具体法规、制度;对各种证券违法活动拥有调查权、检查权和处罚权等等。SEC的设立,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特别是监督证券市场的购并、积极有效地监督购并法律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对我国企业兼并立法的法律思考
(一)制定和完善以一、两部基本法为核心的规制企业兼并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系统完整的企业兼并法。除《
证券法》、《
公司法》对公司兼并有一定的规定外,对企业兼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政策法规中。这些规定不仅内容上矛盾,法律效力低,而且内容落后过时,不能满足目前正在蓬勃兴起的企业购并重组的需要。这些政策法规包括:《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于问题的通知》、《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暂行规定》、《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规定》等。我们认为:结合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大调整时期的需要和未来发展的要求,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兼并法》、《反垄断法》、《证券交易法》为核心,并以此核心构筑富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兼并法律体系,以加强国家对企业兼并活动的引导和监管,是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法律完善的客观需要。规制我国企业兼并的控制管理程序和实体标准内容,可以确保企业兼并行为公开、公平,减少企业兼并中的利益冲突和不当损失,从而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企业的购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