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结论与对台法制发展之反思
根据多项国际公约对于语言障碍者都有保护的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岐视。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也规定,人人完全平等有权享受下列最低限度的保证。1.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之性质和原因;2.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3.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项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4.讯问或已经讯问对他不利之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5.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律上所使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协助。至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也有相同的规定,诸如此类的规定早在美国的《人权宣言》中就已存在,《美洲公约》第8条也同样规定言语障碍者如果没有办法使用法庭所规定之语言者,得请求法院免费提供通译。
由上述各公约可知言语障碍之被告,使用通译是公平审判中不可或缺的要件,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这是强制的义务,这些基本权利源自于个人,而非国家,国家自不可以用主权的概而否定言语障碍者之基本人权,也就是言语障碍者可要求通译的使用。
而根据美国法庭通译制度,对于通译,所要面对除了是语言霸权主义外,更是一个专业独立之职权与工作项目,故笔者对于通译的建议是:
1.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注意利害冲突回避原则。
2. 通译应增加不同的语系,加强翻译人才的甄补。
3. 针对不同案件的性质,整理出需要通译的案件项目,并作一调查统计。
4. 建立通译人才的遴聘名册。
5. 充实通译之经费预算。
6. 实施通译人才的培训:对于培训的项目包括对法律知识、法律术语、诉讼程序之认识、执业伦理、个别文化差异认识等。
7. 增加法官与律师对于通译工作职务的认识。
8. 建立独立运作之通译协会。
而对于台湾地区司法行政当局却未正视通译重要性,使得法庭的通译沦为聊备一格的法庭装饰,浪费公帑。司法应该以人民的需求为本,台湾是一个多元社会,司法有必要彻底检讨现行的通译问题,落实改革,以保障各族群在司法上的权益,展现对多元族群的尊重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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