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法庭通译制度及对台法制之反思
刘性仁
【全文】
一、 前言
当审判中发生有语言障碍之情形时,有权运用正确与有效的通译是获得公平审判所不可或缺的要件,而这不仅仅是基本人权,更是国家的当然义务。台湾地区的法院组织法第九十八条即规定:“诉讼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及其它有关系之人,如有不通国语者,由通译传译之。”但是现实的状况,却是法院的通译“既不能译,也不会通”,在法庭上的工作只是负责按下录音机或转交证物。真正遇到需要通译的状况时,往往是由职司逮捕的外事警察,直接担任所捕被告之通译,或是把陪同当事人出庭的社工人员凹来当临时翻译,甚至是一般台湾社会中经常使用的台语、客语,也时常发生鸡同鸭讲的状况。因此在台湾民间司改会所作的历次法庭观察纪录中即发现,观察者普遍都对“通译”的存在提出质疑。事实上,通译的实时直译能力、对法律术语的理解能力乃至于角色利害冲突回避等问题,在在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能获得公平之审判,然而,台湾司法行政当局却未正视此一问题,使得法庭通译沦为聊备一格的法庭装饰,浪费公帑。司法应该以人民的需求为本,台湾是一个多元社会,司法有必要彻底检讨现行的通译问题,落实改革,以保障各族群在司法上的权益,展现对多元族群的尊重包容。
当常民不懂法令,一切保护他们的法律,对他们毫无作用;当庶民不会说统治者的语言,只有被压迫的份;当常民不会说法官、律师的语言,就不能在法庭上说出他们的痛苦(通常是权利受到侵害所引发)和希望(希望如何解决问题或如何赔偿的诉求),这些文字与语言所造成的社会原因原本就是社会上弱势族群之所以容易遭受压迫的关键因素,理论上,法院是个权利遭侵害可开始请求救济的好地方,然而这些因素将随着实务上法庭通译制度之形同虚设,更加深这些相对弱势族群的弱势处境。通译制度不彰问题相较于其它刑事、民事诉讼制度看似琐碎,其实除了涉及人民最根本之诉讼权利,更涉及法律体系背后政治、语言、文化霸权的傲慢心态。本期专题希望能藉由通译问题多方面的探讨,唤起台湾人在重新面对多元文化的社会现实的同时,来要求我们的司法体系与法曹专业社群更敏感地面对一向不受重视的“语言上的少数”(linguistic minorities)的权益。
而台湾地区“
宪法”中规范保障人身自由,第
8条规定人民身体之自由,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第16条关定人民有诉讼之权,基于该条,大法官解释释字第442号及418号均肯定人民有受公平审判之权,释字第384号解释曾就检肃流氓条例因妨碍被移送人之诘问证人之权利及妨碍法院发现真实而宣告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