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方面,可以借鉴我国律师管理的经验,大体上采取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初期,有必要适当加强行政管理,然后,逐步增加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比重。随着条件逐渐成熟,最终实现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的目标。
六、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利于纯洁司法鉴定人队伍,提高司法鉴定人素质,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自律性,维护司法鉴定人的形象,提高司法鉴定人的声誉,从而保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行政责任:(1)司法鉴定人有违法执业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司法鉴定人名册之外的特聘鉴定人由于不在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之内,即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也不承担行政责任,而应由人民法院给予相应的司法处分。(2)司法鉴定机构有违法执业行为的,可以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司法鉴定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包括: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损毁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作出鉴定结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泄露国家秘密;故意作虚假鉴定;等等。由于行政处罚事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因此,应当为被处罚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鉴定人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鉴定人与委托人之间则形成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司法鉴定人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司法鉴定人承办业务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因此,发生损害赔偿时,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特聘鉴定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的,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特聘鉴定人直接接受委托并发生损害赔偿时,由该鉴定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司法鉴定工作存在较大的职业风险,因此,在承担责任方面,宜采取比较严格的过错责任制度,即鉴定人仅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鉴定人在工作中有一般性过失,即使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鉴定人在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构成犯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1)泄露国家秘密罪。鉴定人由于承担鉴定任务,需要了解案件中的有关情况,其中有些情况可能属于国家秘密,鉴定人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
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检材往往是案件中的重要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如果鉴定人帮助当事人毁灭检材或者调换检材,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
《刑法》第
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可能构成
《刑法》第
305条规定的伪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