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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新发展

  四、对我国公司法的启示
  近几年,包括法学界、经济学界在内的学者在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话题时,都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经营者责任的观点。针对我国公司内部权力过于集中、职责不分的状况,许多学者认为应该首先考虑如何加强董事的责任意识,如何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而对于是否需要考虑对董事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适当减轻董事的赔偿责任的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强化董事责任和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发展,本身应是完善董事责任制度的两个方面,不能忽略其中任何一方。因为,从日本的经验中我们不难看出,1993年日本修改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也恰恰是为了强化董事的责任意识,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但是,其结果却是股东代表诉讼数量的急剧增加,滥用代表诉讼的案件层出不穷,对公司经营者所造成的威胁已经开始直接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这也正是日本近几年开始重新认识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修改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原因之一。因此,为确保公司经营的健全、稳定发展,不仅要明确公司经营者的责任,同时还要考虑如何救济董事的责任,适当减轻经营者的风险压力。毕竟,我们也不希望看到公司的董事因担心会被追究巨额的赔偿责任,而在经营中谨小慎微,缩手缩脚。
  
【注释】  近藤光男等编《新注释公司法(6)》,有斐阁1987年版,第291-292页。
近藤光男:《董事的责任免除》,《商事法务》1995年第1387号,第2页。
松尾真等编:《股东代表诉讼与董事赔偿责任保险》,中央经济社1994年版,第188页。
根据日本2001年的资料统计,2000年12月31日为止,日本各地法院受理的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总数已增至206件,其中1994年一年就增加了53件。近几年增加幅度虽有所减少,但也保持在每年递增20件左右。
与董事责任免除、责任限制制度相关的文献,除本稿注解中引用的之外,还有柳昌明《美国的董事责任免除、责任限制》,《法学》1995年第59卷第2号;鸟饲重和《股东代表诉讼的诸问题(下)之三》,《民事法情报》1998年第136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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