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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新发展

  而且,责任风险直接左右着他们出任独立董事的决定,如果责任过于严格,将可能会产生独立董事人才不足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修改法允许公司通过与独立董事签订“责任限定合同”方式,事前限制独立董事的责任,对于更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减轻董事的责任,体现了相当的民主性。公司作为一个自治体,除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规范外,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内部事务应该有判断、决定的权力。如果公司超过2/3的股东都认为可以适当减轻董事的赔偿责任,只要该董事在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行为中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理论上当然应该肯定股东的选择。修改法在保留全部免除董事责任必须经过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之规定的基础上,对于是否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免除董事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将最终决定权交给了股东大会,而不是立法部门或者法院。这种由股东自身决定是否减轻董事责任的方式,恰恰也是股东民主主义的一种体现。
  第四、将赔偿责任与报酬结合的公平性。当董事因其经营中的过失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完全由董事个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是不恰当的,而且有时根本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任何董事都必须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的前提下,董事的赔偿责任如果远远大于其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显然有悖于公平的原则。因此,董事败诉时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该董事因担任董事职务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之间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而公平考虑两者间的合理比例,正是日本修改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主要出发点之一。
  第五、修改法在程序上的详细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由于免除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涉及到公司、股东及董事三方的利益,因此为尽量避免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修改法除了在免除方式上为公司提供几种选择外,还针对扣除金额的计算标准及方法、责任免除的具体操作程序、股东提出异议的方式及时间、责任免除规定的适用范围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解决了以往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中的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当然,修改法中的责任免除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疑问和问题。首先,由于在减轻董事赔偿责任的程序中,各监事的意见可能直接左右是否免除董事责任的结果,因此就必须要确保监事的独立性。但是,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日本的监事制度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虽然上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实施了一系列强化监事职能的措施,但都没有收到什么明显的效果 。因此,在现有的监督体制下,各监事在责任免除中是否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还存在许多疑问。其次,虽然修改法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规定了当持有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异议时,可以取消董事会的决议,但是,这一持股比例的要求对于那些股份大众化、分散化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存在着很多困难 ;除此之外,在扣除金额的计算标准以及如何判断“善意、无重大过失”等问题上,还有待日本的立法部门作出更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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