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立法的过程
90年代中期以后,针对如何避免和防止诉权滥用型股东代表诉讼的发生这个问题,日本各界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其中许多学者建议应借鉴美国的经验,修改责任免除制度 。与此同时,日本的立法部门也开始意识到,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应该更多地鼓励公司经营者采取大胆、富有创意的决策,为此就必须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对董事带来的威胁,重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而作为维护公司健全发展、救济董事经营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修改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也成为了之后所进行的商法修改的中心议题之一。1997年9月,在日本自民党法务部商法委员会发表的《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商法等修改试行案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 中,首次对如何减轻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提出了立法的方案。在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述委员会又在1999年4月推出了《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商法等修改案的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其中,该《纲要》第二部分的第5项和第6项分别制定了减轻董事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减轻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及程序。2001年5月,日本的执政党——自民党、保守党和公明党联合向国会提出了《围绕公司治理的商法及商法特例法的法律修改案》(以下简称《修改案》),在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审议后,2001年12月12日,日本正式颁布了名为“修改部分商法、商法特例法以及与股份公司的监查制度相关之法律的法律修改案”(以下简称“修改法”),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董事责任免除、责任限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修改法第266条中新增加的第7项至第23项的条款之中。
二、新商法中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内容及其特征
1、责任免除的方式
从责任免除方式来看,新商法第266条在保留原有第5项及第6项之免除规定的基础上,允许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授权后的董事会决议两种方式,在一定限度内免除董事基于善意、无重大过失的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修改法第266条第7项至第18项)。首先,修改责任免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和商法第266条第5项过于严格的适用要件,因此对于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免除董事责任的方式,可以说是一个必然结果。对此,无论是《框架》还是《纲要》都提出了同样的方案。其次,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之外,修改法还规定董事会也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决议免除董事的赔偿责任。增设这种方式的原因,一方面是考虑到由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董事责任免除的问题时,存在着费用大、召集手续复杂等困难,而如果等到定期股东大会再进行讨论,则有可能导致被追究责任的董事长时间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中,很难将全部精力集中在公司经营中,特别是如果所涉及到的董事人数较多,则可能直接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另一方面,董事会的成员一般都是经营方面的专业人员,他们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在当时的情形下,所实施的经营决策的妥当性,作出更合理的判断和分析。因此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在得到了股东授权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来决定是否减轻该董事的责任,从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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