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新发展
蔡元庆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改善公司内部环境的角度出发,日本的立法部门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定为新世纪商法修改的中心议题。在2002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商法修改案中,作为减轻董事责任的一种方法,日本修改了董事责任免除制度。本文结合其中的相关规定,探讨减轻董事责任的必要性和应采取的方法。
【关键词】日本;商法;董事;责任免除
【全文】
在所有与经营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与此同时,董事在公司的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必须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当董事违反了这些义务,就应该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强化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各国公司法中不仅规定了董事责任的内容,还制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追究董事责任的制度。但是,考虑到企业活动中存在着巨大的经营风险,严格董事责任的结果意味着董事随时可能因为决策中的失误而被追究巨额的赔偿责任,这可能会严重挫伤董事在经营中甘冒风险、大胆决策的积极性。因此,从确保公司经营健全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有一种可以适当免除董事经营责任的制度,减轻公司经营者在经营决策中所承担的风险压力。对此,各国公司法中大都制定了与董事责任免除相关的规定。其中,日本在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
公司法修改法中,对董事责任免除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应该充分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日本修改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背景及过程
1、日本旧商法中的董事责任免除制度及其问题
日本旧商法第266条第5项规定,董事对公司的责任,非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不得免除;但对于董事因发生与公司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则可以不拘上述规定所限,只要经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可免除(日本商法266条第6项)。按照日本学术界的一般解释,制定如此严格的责任免除条件的理由,一是为了以此来进一步强化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二是为了鼓励股东更多地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监督公司经营 。由于日本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权属于单独股东权,如果仅仅规定股东多数即可免除董事的责任,则无异于否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单独起诉权。因此,在董事责任免除与责任追究两者之间,立法者对后者给予了更多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