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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上市公司MBO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之,无论是对于金融业务的发展与创新的压力,还是上市公司MBO的拓宽融资渠道之需求,都需要立法者好好考虑现行金融制度的革新,并协调好维持金融稳定与开展MBO的关系。
  (三)上市公司MBO的其他方面的制度障碍与革新构想
  在目前,影响国内上市公司MBO运作的制度障碍还包括国有股转让限制、税收优惠欠缺等等。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不合理,集中表现为国有股所占比例过高,而上市流通股比例过低,因而导致国内上市公司MBO必须以受让国有股为主要模式,从而引发二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一个是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政策的障碍,如丽珠MBO协议就未能获财政部批准;另一个是受让国有股能否变现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个MBO运作都将面临着巨大的债务压力,如果国有股不能顺利变现,管理层实施收购的动力必然大为减弱。当然,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不影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国有控股的前提下,要适当的减少国有股,提高社会流通股比例。这无疑为减持国有股指出了方向。而从股份(权)的本质讲,拓宽国有股流通渠道及至最终上市流通是股权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国有股保值与增值的重要手段。考虑到这两方面,鼓励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国有股应是有关国有股转让的国家政策的方向。
  另外,按西方开展上市公司MBO的经验,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巨大促进作用。如美国为促进职工持股计划,不仅对股票收益减免税,同时对于商业贷款的本息部分均从公司所得税的税收基数中扣除,对提供贷款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的50%免税。据估计,1977年至1983年,对职工持股计划的税收优惠让联邦税收减少约130亿美元。[7]与此相比,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MBO并没有任何特别税收优惠,无论是对由于MBO计划而发生的股票转让收益还是金融机构所得的商业贷款利息 ,均征较高税率,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MBO计划的吸引力。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应该对此考虑,参考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建构针对国内上市公司MBO运作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 对国内上市公司MBO的法律监管
  现代公司治理的趋势是公司业务经营权逐渐由股东手里转移到管理者手里,缘由实际拥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受到知识、经验以及信息的制约,再无法事必躬亲。而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个必然结果是:管理层容易背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这一点在上市公司MBO中表现更为突出,因为这时实质变成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股东利益最大化与管理层利益最大化目标已无法两全。而由于管理层对目标公司的信息资源及经营知识与经验的有利掌握,在此种利益较量中股东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为维持股东利益与管理层利益的均衡,防止上市公司MBO运作中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发生,法律有必要加强对其监管,包括维护股价公平、强化管理层的忠实义务、严格信息披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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