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赞同中间论者的观点,将主要从以下方面加以阐述:
(一)世贸组织对跨国并购统一立法的困难性与不现实性。
1.从世贸组织的现状来看,要想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法,就必须使这个组织的所有成员国接受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个组织目前几乎有一半的成员国还没有颁布反垄断法。因此,在短时期内让这个组织的所有国家都接受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可能的。
2.从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发达国家反垄断法颁行的历史悠久,而且域外效力甚大,如要求让已颁布反垄断法的发达国家与未颁布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就跨国并购问题进行协调,则发达国家会认为这是在弱化反垄断法。即使是发达国家内部,其实体法和程序法也相去甚远。况且现在许多世贸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尚无反垄断法,因此反垄断法国际协调的困难性可见一斑。
3.从跨国并购的本质来看,跨国并购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对该方面的法律作出了不同规定,散见于
公司法,
证券法,反垄断法以及竞争法。各国对此的不同规定体现了其对外商优惠政策的给予,如强调要以国际性的法律协调之在目前是不现实的。在跨国并购的浪潮中,只有切实协调好吸引外资和维护本国利益这一关系,才能成为国际竞争的赢家。
(二)充分协商,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大趋势不可逆转。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世贸组织将全球化的成果体现在贸易竞争政策上。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尽管是一件难事,但确是值得国际社会努力奋斗的事情。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事实上现今世贸组织虽未达成统一的管制跨国并购的协议,但世贸组织的许多基本协定已包含了竞争法的内容。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0条第2款规定,“本协议不妨碍缔约国在其立法中对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滥用知识产权从而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负面效应的某些许可证行为和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9条规定,“在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审查本协议的实施情况,在审查过程中,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本协议是否补充规定关于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条款。”另外,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1997年2月订立的《全球基本电信贸易协定》中也有类似规定[8]。在这种形式和条件下,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制定统一的国际竞争规则终究会成为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