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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竞争政策与跨国并购管制法律问题探析

  (三)多边合作管制
  多边合作管制是指在缔约方订立协议以对跨国并购活动加以管制。目前顺应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多边协调的趋势也日趋明显。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和美洲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在不同层次上都开展着反垄断合作,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贸发会也热衷于国际反垄断领域方面的国际合作。
  三、世贸组织竞争政策下的跨国并购管制
  世贸组织作为当今最广泛的国际贸易组织,在相当程度上,组织内部已实现了贸易自由化,其基本目标是增加消费者福利和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如果世界上只有统一的贸易政策而没有统一的竞争政策是不完整的。事实上,成员之间已就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条款达成共识。正如1995年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乌拉圭回合协议载述的竞争政策条款反映了一种认识,即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上,国家竞争政策需由国际一级的行为予以补充,以保护和促进全球竞争市场的活力。”(注:该报告全称为《竞争法和政策的范围,内容和执行以及乌拉圭回合各项协定中有关竞争政策的规定和对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影响》)
  可喜的是,1996年12月新加坡首届部长级大会已将竞争政策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成立了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对贸易与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而对并购活动进行管制的问题,是否应作为竞争法律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已在工作组内深入讨论。[8]目前,尽管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未就贸易与竞争单独定出相应的协议,但在诸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对企业违反竞争的做法均有所涉及。遗憾的是,在企业并购方面尚没有明确的实体规定。而且,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约性(non-violation complaints)诉讼在成员之间未明确协商一致之前,尚不能用于管辖并购案件。
  从世贸组织竞争政策的精神可以看出,鼓励并购,规制并购是世贸组织日渐关注的问题,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但基于目前的现实和客观条件,没有也不可能达到一个用于国际性并购管制的多边协议。
  四、对引入世贸组织竞争政策的跨国并购管制问题前景的预测
  当前对引入世贸组织竞争政策的跨国并购管制问题前景的预测众说纷纭。主要有三派观点:乐观派认为可能会达成一部国际反垄断法典。有的甚至认为可以先设立一个享有统一立法权的准政府机构,并购予统一法高于国内法的效力,统一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国家及其国民,对国际性并购活动进行有效管制;[4]悲观派论者认为鉴于各国经济实力差距较大,所持立场也歧异甚大,因此可能会一事无成;中间论者认为可以在某些问题上先达成原则性的基础性文件,在国际经济市场上起到指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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