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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划确定程序中的参与机制

  行政规划从表面上看来是一种政府行为,但它更是一种公共行为。不同利益主体在行政规划确定程序中应该处于一种主动的地位,不能仅仅处于一种被动地位,随着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这一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笔者认为,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行政规划确定程序中的公共参与应含两个方面:
  (一)参与主体:规划拟定者,规划的执行机关,公民以及公民为共同利益结成之团体,其他非政府组织。
  (二)参与方式:可借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分为非正式程序和正式程序。
  1,非正式程序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手段公布规划草案,召开各种形式讨论会,组织行业协会、社团等讨论会,通过信访、游行、集会等形式提出批评建议等。
  2,听证程序,在行政程序法专家试拟稿中有体现,[24]正式立法可借鉴《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5]
  
【注释】  《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李 刚见法律论文资料库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11;
《人民日报》 2005年10月11日第六版
《行政法学总论》 哈特穆特·毛雷尔 著 高家伟 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第408页
《行政法》 盐野宏 著杨建顺 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 第152页;
《行政法》 翁岳生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关于行政计划部分的论述 第800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第208页;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专家意见稿)修改稿15(正式稿)》第148条;
《论行政规划》周佑勇,王青斌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1月第25卷第1期;
《公共行政:管理中的角色模拟和案例分析》罗伯特·沃森 著竺乾威译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58页;
《行政法》 翁岳生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关于行政计划部分的论述,第8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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