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行政规划确定程序中的参与机制

  三、参与的方式——以城市规划为例
  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来,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在普通市民追求幸福生活的同时,发挥出重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学者们对城市规划的研究越来越多,包括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有美加飞鸿专门介绍国外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16]有从比较的角度入手,分析外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的[17],由从实证角度直接分析中国城市规划现状及不足并提出可行对策的,[18]可谓见仁见智,不同的学者基于自身不同的学术背景及不同的问题视角对城市规划公众参与问题进行了独到的论述。这些对于研究行政规划确定程序中公众参与问题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一)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的问题:
  公众参与公共行政过程的重要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定的共识,但是在实践中公众参与机制与人们所期望的还有很大的差别。胡云认为: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参与的内容、方式与途径不明确,公众参与意识淡薄等是主要问题。[19]陈有利、朱京海认为公众参与的深度还不够,公众参与的宽度还不够,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是主要问题。[20]罗小龙、张京祥认为城市规划只注重个人的参与而忽视了社会团体的介入,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缺乏合理的组织机制,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等[21],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从参与主体到参与程序,从参与内容到参与的结果,以及参与保障机制方方面面都发现了令人不太满意的地方,并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二)问题的解决方式:
  发现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怎样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更是重中之重,针对不同的问题,任国岩提出,公众参与的实施应与城市规划编制同步进行,大致可分为六个程序[22]。罗小龙等主张构建非官方、具有体制保障的公众参与组织——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委员会,并加强法律、组织、经济保障[23];唐文跃认为应推进民主化进程,保障民众规划参与权,建立调控有力的规划管理体制。
  由于城市规划是行政规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尚未建设关于行政规划一般程序立法的情况下,有关城市规划法和实践对研究行政规划有借鉴意义,这是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以上这些问题及建议都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未来行政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