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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

  3、这是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影视剧类视听节目的行为。依据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第六条。但是,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它的适用对象是机构,不包括自然人。
  七、《馒头》与《无极》引起的法律纠纷与进行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研究紧密联系
  1、胡戈制作并将视频短片《馒头》上载,属于行使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创作自由权利。作为上网用户,胡戈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发布信息——《馒头》,这是一种新的言论表达方式,不带任何营利的商业性质;他在行使文艺批评的权利,属于《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个人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对公开的文艺作品,公众有批评、评论的权利;陈凯歌作为享受名人身份的人,也有义务为捧他成名的公众提供幽默娱乐。现代社会需要这样的对话民主,法律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应成为大众文艺评论的障碍〔28〕。
  2、公民个人在网上传播作品应受到《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限制。这是网络作品创作者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
  3、确定公众对网络传输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以《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12种情况为标准。一传百、百传万的网络世界是典型的“好东西要大家分享”的原始共产主义世界。网民们只要依法合理使用网络传输作品,就不应当构成侵权。
  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十分复杂。胡戈将视频短片《馒头》上载的言论自由权利、文学艺术创作自由权利,属于公民个人所拥有的私权利。在宪法的层面上,表达自由的价值是特别受到关注和偏爱的;具有普遍价值的表达权利,往往比个人的经济利益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因而更受保护。很多网民担心:如果像《馒头》这样的作品被告到法院,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就意味着不但会扼杀像胡戈这样有才华的青年和作品,减少娱乐和快乐;更重要的是,这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网络表达方式和言论自由的空间将会受到压制。〔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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