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它们均可以独立地成为公众娱乐的消费品。这类作品如同相声一样,一袍一褂,举手投足,惟妙惟肖。作者创作作品就是为了让人发笑;至于讽刺谁,教育谁,歌颂谁,见仁见智,迥然不同。你能从中领悟到什么,感受到什么,那是你的事,压根没想教育你。
5、从发达国家电影的现实情况看,对一部影片进行冷嘲热讽是司空见惯的。对主流电影的戏仿,在西方已成为一个大工业〔26〕。美国电视台经常借用电影、电视里片断制作脱口秀节目,为观众提供幽默娱乐〔27〕;《馒头》也是类似性质的作品。
四、数字化影像评论作品的大致分类
现分析视频短片《分家在十月》、《大史记》与《馒头》、《春运帝国》的异同如下:
(一)相同点
1、它们均可定性为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依据是:《
著作权法》第
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规定:“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
著作权法第
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
著作权法第
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
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
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2、它们均可定性为数字化的影像评论作品。法律依据是:《
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依据本条规定,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