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戈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公开放映的电影作品《无极》。他制作《馒头》是练习视频处理技术〔10〕,是学习剪辑过程中的一个作业,学习的过程也是创作的过程。他为了好玩、个人娱乐目的而制作了《馒头》〔11〕。这个视频短片的娱乐作用可以与相声、小品相提并论。胡戈这样“恶搞”,是一种新兴的开玩笑的方式,但搞笑的手法非常夸张,有点恶作剧、搞笑得非常过分、搞笑到极致的意思。
2、胡戈的《馒头》使用电影《无极》画面素材,属于我国《
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的情况。
胡戈使用公映的影片《无极》制作《馒头》,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馒头》中使用的“挪用”手法是一种原意置换的活动,《无极》片断在《馒头》中已经转换为叙事,《无极》成为这种叙事的语境〔12〕。胡戈采用解构的评论方式对影片《无极》进行解析,没有把其中主要人物改掉,没有把引用的画面做修改,然后从故事的角度,用解构的语言对《无极》进行了一个贯穿,表达了一种批评态度〔13〕。
3、胡戈用视频短片《馒头》评论电影《无极》,需要使用电影的大量镜头。他要把《无极》拆开了,掰碎了,一处一处地指给观众看:人能跑得比光快吗?一个人能把另一个人当风筝放吗?20年前那馒头不是被吃掉了吗?怎么20年后那馒头还原封不动地拿来呢?因为小时候的一个馒头,能造成一生的仇杀吗?这对教育儿童有益吗?〔14〕《馒头》中用《灰姑娘》为刘烨和张东健的“耳鬓厮磨”行为配乐、陈满神代言的洗发水广告、法庭辩论无欢和真田突然开唱RAP等,批评矛头都指向《无极》的种种荒谬之处〔15〕。
4、适当引用的目的仅限“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馒头》引用的《无极》的画面都是为了介绍、评论和说明问题的。在这种表达方式下,没有这些画面就不能表达作者对这一作品的批评性见解。正如蔡定剑先生所指出的:“用网络短片的方式必须要剪接评论对象的画面,否则,就难以表达作者的意见。极致而言,如果出于批评的需要,作者甚至可以把一部电影整个地回放,对其故事情节、演员表演、摄影、录音逐一批评,就像文字评论可以把评论的对象附在其后一样。”〔16〕
二、《馒头》的传播行为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假设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指控胡戈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超出了“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对此,笔者认为:胡戈仍然不构成侵权,理由是:《馒头》是一个独立的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