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
张红兵
【摘要】视频短片《馒头》未侵犯电影《无极》著作权人的权利。《馒头》的传播行为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馒头》属于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影像评论作品、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视频短片作者发布作品行为的定性。《馒头》与《无极》引起的法律纠纷与进行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研究紧密联系。
【关键词】著作权纠纷;数字化影像电影评论作品;言论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私权利;公权力
【全文】
2006年二三月间,互联网上广泛传播、流行胡戈制作的网络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简称《馒头》),对著名导演陈凯歌担任编剧的电影《无极》剧情进行了另类解读,令观者无不喷饭叫绝,亦令陈凯歌颜面无光,以至怒斥胡戈“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并向记者透露:“我们”已起诉了胡戈〔1〕。围绕着这起纠纷,全国各大媒体都以大篇幅追踪报道,各大门户网站也进行了民意大调查,社会各界人士以自己的不同的方式力挺胡戈,认为“网络短片开启畅所欲言多媒体时代”〔2〕;甚至自动发起了“保卫胡戈联盟”〔3〕,把胡戈看作网络文化的“旗手”〔4〕,高呼:“人民支持胡戈!”〔5〕“又是一场庶民的胜利”〔6〕!但也有人质疑这是“民粹的又一次胜利”,认为“这实质上等于否定了是非对错的存在,也否定了法律的必要性”,“互联网技术恰恰给这种廉价和病态情感提供了最好的宣泄渠道”〔7〕。还有人写文章警告胡戈:“如果他不乖,人家可以举报他非法制作非法发行影像节目(他没有相应的特许证和执照),这就不是民事案件了,他有可能去坐牢”;“这件事告诉网民们一个真理:别进入自己没有权力进入的地盘”〔8〕!由此可见,通过视频短片《馒头》与电影《无极》引发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这一典型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它进行认真研究、深入探讨,对于推进我国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短片《馒头》未侵犯电影《无极》著作权人的权利
电影《无极》的制片方中影公司、盛凯公司的律师认为胡戈的行为涉嫌侵犯影片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9〕。笔者认为,胡戈制作的网络短片《馒头》并未侵犯电影《无极》著作权人的权利,主要理由是:
1、胡戈的《馒头》使用电影《无极》画面素材,属于我国《
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第 一款(一)项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