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
面对这一日渐成熟的新生事物,有的称其为“
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有的称其为“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6]有的则明确称其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7]甚至界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义。[8]这些命名的不同,源于在WTO法的影响下对有关制度和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理解等。
比较而言,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较为合理。因为,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采用该术语既可立足于行政诉讼制度,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关联,避免理论与实务用语方面的不必要转换。况且,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正在发展、完善中的“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9]也并不妨碍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相应的“司法审查”进行比较、借鉴。
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定义,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下,国际贸易行政的利害关系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活动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认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首先因为它符合涉外行政诉讼的定义具有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根本特征——涉外性。[10]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与制度,如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代理、期限和送达制度等,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其次在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独特之处,使他区别于其他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而且是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主体涉外性。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相应地国际贸易商可以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等类别。[11]根据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当事人结构,以及我国《
对外贸易法》、《
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通常诉讼中的诉讼主体除了原告、被告之外,会有第三人。比如,在原告是国内生产商的情况下,第三人通常会是采用倾销等手段对其利益造成侵害的国外出口商;在原告是国外出口商的情况下,第三人通常会可能会是国内进口商或者国内生产商等。总之,根据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关系的特点,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原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常会有外国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当事人。
第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属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范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范围,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12]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其他领域的涉外行政诉讼,如公安、民政等领域的明显不同,属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