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宪法司法化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如何将这种生命力倾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当中,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一个理论问题。下面先让我们来看看美欧的宪政道路是怎么样走出来的。
美国是成文
宪法的起源国,联邦最高法院拥有
宪法的解释权。从而也使最早的
宪法保障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法院对
宪法的解释权,是通过在涉及行政、立法部门的案件中进行的,这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美国的宪政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从这之后便逐步建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法律界还认为
宪法是法律,只是效力、位阶比其他法律高而已,理所当然应为司法领域适用,并最早建立了司法适用制度。长期的实践形成了一个最为核心的宪政观念——维护人权。
由于美欧的体制不同,欧洲国家没有照搬美国模式,但借鉴了美国经验。他们大多设立专门的机关,这个机关拥有
宪法的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最早的是奥地利设立的
宪法法院,二战之后,联邦德国设立了
宪法法院,法国设立了
宪法委员会。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的
宪法适用制度与美国也不尽相同,他们是判决之后的
宪法适用制度。
从美欧的宪政道路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⑴不同的政治体制必须走不同的宪政发展道路,决不能照搬照抄。⑵宪政社会的建立必须以完善司法制度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产生违宪审查制度和
宪法适用制度。⑶
宪法适用制度即
宪法司法化制度的产生必须要以
宪法解释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为基础,只有先建立这两种制度才能真正实现
宪法司法化。(有些宪法学前辈认为:可以不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而可建立
宪法适用制度。在此笔者不赞成此观点。)⑷
宪法司法化的道路是漫长的。但道路的漫长曲折不能成为不前进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