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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思考

  四
  宪法司法化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如何将这种生命力倾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当中,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一个理论问题。下面先让我们来看看美欧的宪政道路是怎么样走出来的。
  美国是成文宪法的起源国,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从而也使最早的宪法保障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是通过在涉及行政、立法部门的案件中进行的,这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美国的宪政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从这之后便逐步建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法律界还认为宪法是法律,只是效力、位阶比其他法律高而已,理所当然应为司法领域适用,并最早建立了司法适用制度。长期的实践形成了一个最为核心的宪政观念——维护人权。
  由于美欧的体制不同,欧洲国家没有照搬美国模式,但借鉴了美国经验。他们大多设立专门的机关,这个机关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最早的是奥地利设立的宪法法院,二战之后,联邦德国设立了宪法法院,法国设立了宪法委员会。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的宪法适用制度与美国也不尽相同,他们是判决之后的宪法适用制度。
  从美欧的宪政道路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⑴不同的政治体制必须走不同的宪政发展道路,决不能照搬照抄。⑵宪政社会的建立必须以完善司法制度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产生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适用制度。⑶宪法适用制度即宪法司法化制度的产生必须要以宪法解释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为基础,只有先建立这两种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宪法司法化。(有些宪法学前辈认为:可以不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而可建立宪法适用制度。在此笔者不赞成此观点。)⑷宪法司法化的道路是漫长的。但道路的漫长曲折不能成为不前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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