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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思考

  三
  宪法司法化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之所以能够产生这样的效果,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于它对现实法理理论提出了挑战。
  下面将从宪法的三点主要特征来阐述宪法司法化对法理理论的挑战。
  宪法是“公法”。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学说认为:公法是关于国家的法律。“在我国由于公权力十分强大、公法理论与实践的落后、私法自治远未形成等原因,宪法的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的问题长期以来并未作为一个问题呈现在人们面前。”⑤“宪法上规定的权利,不一定都须普通法律给以补充的规定,人民才能行使。全然要看宪文如何规定。有时候,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即无任何法律为之补充,人民亦可行使,亦尽可以法庭为行使该权利的后盾。宪文所规定的权利,即令尚需普通法律为之补充,普通法律初亦不能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原则;否则受害者应亦可以诉诸法庭。由此看来,以宪文规定人们的权利,不仅可以表现一种主义或理想,不仅可为国家机关立定行为准则,实在还可以发生真正的法律效果。”⑥宪法固然是一部公法,但从以上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宪法更是一部私法。现在有学者认为法律有一种新的趋势: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这一观点是十分正确的,也是与时俱进的。宪法司法化承认了宪法更是一部私法,强调宪法的私法适用。随着时代的不断文明,特别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宪法司法化就意味着宪法私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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