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刘大生又发表了“党主立宪五论”,即“规范党的领导的宪政阐释”。在该论中刘大生提出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是道德、契约和纪律不能胜任或不能完全胜任的,应当利用法律规范来承担这一任务。该论基本上是上述“法定党权”模式探索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
2006年6月15日,中央党校周天勇课题组向中共中央提出了一个《从经济发展角度思考和设计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其核心思想已被海外舆论定性为党主立宪。但是刘大生认为该报告与“党主立宪”没有任何实质关系。不久,刘大生在《争鸣》2006年第7期上发表“党主立宪六论”,即“全党应当坦然面对的问题——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而作”。
2006年8月1日《自由生活》发表了刘大生的“党主立宪二十年”的文章,该文对于“党主立宪二十年”争论进行了一个总结。刘大生最终对于“党主立宪”的态度有所缓和,即认为“党主立宪”不再是中国宪政的“必由之路”,而只是“可由之路”。
对于“党主立宪”的批评,除了邸乘光,还有刘晓波的“破除‘党主立宪’迷思”,该文未见公开发表,但在网络上可以查找到。 该文指责“党主立宪”的建议与所谓“党内民主”一样是知识精英丧失民间立场、依附权力的表现,不可能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有实质性的贡献。其他一些参与“党主立宪”或相近主题讨论的学者还有蔡振帮、程宝光、铁犁、郝铁川、曾恒、钟明、郭道晖等。
“党主立宪”二十年的讨论尽管没有促成中国宪政的实质进步,但是它毕竟抓住了中国宪政的关键环节,对于1982
宪法体制下党政关系的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律化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设想和看法,也引起了学界一定的重视。尽管刘大生认为“党主立宪”现在只是中国宪政的“可由之路”,但这一系列讨论由于紧抓中国宪政的关键环节和结合中国的体制国情,因此仍然存在进一步讨论的价值和空间。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党主立宪”在未来中国定型之宪政体制中的位置是否可欲?这种设计的妙处在于调和了历史事实与规范价值之间的巨大裂隙,但即使按其所设计的去一步步实现——我们不禁要问:这种妥协是否必要?妥协之后代议机关对于党的制约是否能够收到实效?党员与官员的高重合率是否会构成一种严重的障碍?“法定党权”在
宪法上获得条文化之后还得依赖独立的宪政审查机构才能保证“党主立宪制”的完美设计得到落实。因此,就中国宪政之未来而言,“党主立宪制”或者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或者就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不了了之。从1996年开始的“良性违宪”之争议后的学界共识以及2005年底开始的“
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后
物权法获得绝对高票通过的事实来看,一方面
宪法之规范性的价值已得到学界的充分肯认,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在改革逻辑的引导下进行的历史实践和集体选择已经获得了重要的积淀,并相应的在
宪法修正案及新近通过的
物权法草案中得到体现。理论的规范力量和实践的创造力量将共同推动建立一个全新的中国宪政体制,而打上深刻妥协烙印的“党主立宪制”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也许是一种合理的安排,但时至今日似已不合时宜——想想看,这样的妥协方案与宪法学家理想中之宪政相差多远,与逐渐得到启蒙并在改革开放所带动的历史实践中获得自觉和自信的公民对于美好社会的想象相差多元,与基本成为社会共识的一种规范的民主制相差多远。因此,一国之宪政制度其实并不依赖于学者的想象力和简单的技术搭配,而是根本性的依赖于人民群众的正在展开的历史实践以及社会定型的一般观念。“党主立宪”的首倡者刘大生在经历十余年后自己也承认“党主立宪”不再是“必由之路”,而只是“可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