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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怎么说?——对陈端洪与刘大生的阅读与联想

  四、我的联想:陈文与刘大生之“党主立宪”说的惊人相似
  “党主立宪”方面的研究,最突出的是刘大生的“党主立宪六论”,讨论的基本背景是1982年制宪以后如何理解和规范化党政关系。“党主立宪”的提法显然是与“君主立宪”相类似的。只是陈文是从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的统一化着力,同样受启发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和美国的“我们人民”理念的深刻影响,富于严谨的理论气质;而刘大生则是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着力,循着法定党权的方向追求党与国家关系上的分权前景和合宪规范。该项主题研究的一个指向是将党权宪法化,并在党与人大之间进行宪法规范上的分权,其实际效果是以宪法为规范平台,同时进行对党“限权”和对人大“充权”的操作。这一讨论还对“法定党权”的具体模式作了分梳。
  “党主立宪”的讨论肇始于江苏省委党校教师刘大生在1986年的一次研讨会上的发言,这次发言以“宪法的精神及其外化”为题整理发表在《信息与动态》(江苏省委党校主办)1986年12月15日。这是刘大生第一次公开提出“党主立宪”的概念。1988年北大90周年校庆,刘大生在法律系举办的研讨会上再次提出“党主立宪”的概念,引起很大反响。同年,北大校报《北京大学》在5月11日第3版的综合报道里专门提到刘大生关于“党主立宪”的发言。
  “党主立宪”第一次出现在正式的学术刊物上是在1989年,上海《社会科学》在其第7期上发表了刘大生的论文“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较为详细的阐述了“党主立宪制”的基本内容,即明确党权、党内民主法律化、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完善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以及分权制衡(党和人大之间进行分权制衡),目标在于建立一种党主制和民主制相结合的混合型政体(此为“党主立宪一论”)。文章发表不久,上海《社会科学》在1989年第11期上发表了邸乘光批评刘大生的文章“‘党主立宪制’:合适政体,还是将错就错?——与刘大生同志商榷”,认为历史所造成了党行使重大的国家权力的事实是一个错误,而“党主立宪”绝不是什么合适政体,而只不过对现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不正常党政关系的一种妥协,是“将错就错”,根本不可行。邸文同时认为我国真正合适的政体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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