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国
宪法的根本原则:“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The Chinese People led by/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CP”)
陈文概括了该公式形成的基本知识步骤:
a) 通过阶级区分,“中国人民”的概念被解构、重构,形成了“人民—敌人(反动派)”的两分法,使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得以正当化;
b) “人民”在不同时期被不断的重新界定,赋予新的内涵,直至人、公民、阶级三个概念的内涵同时被注入人民的概念;
c) 代表概念被赋予双重定义,既指向共产党对人民的代表,也指向人民代表大会。(陈在《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的译序里称之为“双重代表制”)
三、中国
宪法根本原则的现实修辞
宪法序言的规定:
(一)、“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 取得的。”
(三)、“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解读与评注:陈认为一和二代表的修辞格式以及三所代表的修辞格式都有缺陷,前者无法突出中国人民的主体性,后者稍好,但“中国各族人民”中含有民族概念,应取掉,直接称为“中国人民”于是中国
宪法根本原则的修辞资在理论上就应该统一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该根本原则的核心内涵与要素,论证中国真实而和谐的主权结构,必须建立在这两个核心因素合理重构的基础之上。在此,单纯“人民主权的
宪法观”和单纯“权利的
宪法观”所提供的都只能是歪曲的、失真的中国
宪法途径,既不利于
宪法理论的中国化,也不利于
宪法实践的中国化。由于历史传统的积淀,中国的主权结构不可能是想象的单一结构,必然是类似英国那样的、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两个最核心要素的复合而统一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