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实施规章的主要特点
第一,完整性。此次出台的4部行政许可实施规章,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授权银监会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细化,内容涉及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银行业务中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新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统一性。为落实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又不致于使一个规章的内容过多、篇幅过大,将银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程序性要求规定在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将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适用的程序、期限按机构类别分别在《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同时统一拟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对各类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格式提出了统一、明确的规范要求。
第三,审慎性。此次出台的4部行政许可实施规章,在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设定上,始终坚持审慎性原则,制定了具体的审慎性标准,以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慎性监管,防范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四,效能性。此次出台的行政许可实施规章,调整了行政许可方式,简化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了内部审批时间,将会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提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的效率。如取消了三级审批模式(即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银监会审批);合并了自助银行设立过程中的筹建许可和开业许可,进行一站式许可;取消对设立在公共建筑物内的自动取款机等自助服务设施的许可;根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行政许可法的关于行政许可期限的要求,对各类行政许可的期限在银监会内部的不同审批阶段进行了合理划分,确保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7 章144条。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附则等七部分,对中资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的操作流程和期限等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