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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


姚启建


【关键词】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法律
【全文】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资商业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部行政规章,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银监会成立以来,坚持加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建设,围绕着监管新理念,根据新的监管形势,在公司治理、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诸个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为核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基本适应了当前银行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实践需要。
  一、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不足
  一是规章体系不够完整,尚存“空白点”。一些具体监管实践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缺乏具体的审批标准和条件,程序不够公开、透明。 二是规章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对同类甚至相同机构的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规定,散见于各种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些规定的内容相互不一致、不协调。三是部分规章内容滞后于银行业经营与监管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如1994年颁布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现在仍然是规范中资机构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的主要规章,但在实践中许多做法已突破了该暂行规定。四是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过于繁琐。如对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三级审批;实施两级审批时也需要层层请示,层层批复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监会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
  在此次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章的过程中,银监会对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整合,形成了一套有机体系,有效地解决了部分行政许可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现象。根据监管实践和发展的要求,充实更新了有关内容。明确了适用于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调整了行政许可方式,简化了行政许可手续,比如由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直接批复申请人,不再由决定机关批复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再转批复申请人等。这些改进将大大提高银监会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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