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从《
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过程和法律的全部条文考察,该法的制定及该法的整个内容均体现了现代宪政、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据和宪政基础。对此,凡是具有一般宪政和法治常识的人,除非其是分裂国家的制造者或分裂国家的支持者,是不应心存疑义的。
【注释】 黄永森:《试析<
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困境》,载《观察》2005年2月21日。
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C.E.Merriam,Jr)著,毕洪海译:《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转引自张宏生 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6页。
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C.E.Merriam,Jr)著,毕洪海译:《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 - 5页。
转引自张宏生 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0页。
参阅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C.E.Merriam,Jr)著,毕洪海译:《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参阅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C.E.Merriam, Jr)著,毕洪海译:《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6页。另参阅张宏生 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0-111页;
参阅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C.E.Merriam,Jr)著,毕洪海译:《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0页。
参阅卢梭著,州长治译:《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6--7章;第二卷,第1--4章,见《西方四大政治名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73—476页;第481—487页。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2—94页。
参阅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C.E.Merriam, Jr)著,毕洪海译:《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137页。
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5—108、170—192页。
参阅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C.E.Merriam, Jr)著,毕洪海译:《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142页。
参阅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C.E.Merriam,Jr)著,毕洪海译:《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147页。
参阅国务院台湾办公室:《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问题》(2000年)。
社会契约论有不同的流派,各种流派有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如对订约前自然状态的不同理解:人们之间是相互友好的关系或是狼与狼的关系,订约后是放弃部分权利还是放弃全部权利,等等。参见迈克尔.莱斯诺夫著,刘训练等译:《社会契约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 条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条。
参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章节和条款。
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
参阅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152页;周叶中主编:《
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2000年发布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即曾提出,只要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台湾方面关心的各种问题。 中国政府相信,台湾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对外活动空间, 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等等,都可以在这个框架内,通过政治谈判,最终在和平统一的过程中得到解决。
上述
宪法条文均引自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
宪法资料选编》第五辑。
见《列宁全集》第28卷,第50页,转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7 – 409页。
见王兆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
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说明》。
转引自黃嘉树:《反分裂法的现实意义与深远影响》(www.huaxia.com//03/25/2005)。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
1条。
关于宪政和法治的关系,可参阅[英]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
宪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关于十九世纪德国反分裂和建立统一国家的历史以及美国反分裂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历史,可参阅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近代部分,上册),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20 -330、403 - 4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