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并不可以是无条件的,《
反分裂国家法》将采取非和平方式镇压国内分裂势力实施的分裂国家的行为的决定权授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行使也并非是无条件合宪的。首先,全国人大授权只能限于非全国人大专有权限的事项,对于
宪法确定的或依宪政原理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的专有权限的事项,如修改
宪法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权、制定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权,全国人大是不能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而只能由自己行使的。其次,全国人大授权只能由自己通过法律或决议、决定对被授权者授权,而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代授,否则即是违宪的,例如,这次的《
反分裂国家法》如果不是全国人大制定,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授权就是违宪的。
由此可见,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镇压国内分裂势力实施的分裂国家的行为的决定权依
宪法应是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但此种职权非属全国人大的专有职权,故全国人大通过《
反分裂国家法》将此种职权授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行使是合宪的,故其正当性不应存在疑义。
四、《
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政和法治基础
《
反分裂国家法》在全国人大以近乎全票的高票通过,其民意基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
反分裂国家法》是否符合和体现了宪政、法治精神呢?如果体现了宪政和法治精神,是怎样体现的呢?民意更多地是代表国民的感情,宪政和法治则更多地是代表人类的理性。因此,要回答《
反分裂国家法》是否符合和体现了宪政、法治精神,是否具有宪政和法治基础的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宪政和法治的原则、要求,对《
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必要性和该法的具体内容进行理性的分析。
(一) 宪政和法治对反分裂立法的要求
宪政是和法治密切相联系的。我们不可能设想没有宪政的法治,我们同样不可能设想没有法治的宪政[27]。法治意味着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根据,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这样的大事,当然同样必须有法可依。国家必须依法反分裂,依法维护统一。反分裂之所以要依法,而不是单纯依政策,因为法比政策更具有刚性,更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更具有可预见性。尽管在法治国家,政策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在任何领域,即使有了法,也还需要政策进行微调,但是,法治国家的任何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像反分裂国家这样的重大事项,不能长期没有法的规范和调整。如果一个时期内政策尚不成熟,立法条件尚不具备,没有法而靠政策调整是法治尚可允许的话,而在政策已实行相当长的时期,立法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国家仍不立法,使相应事项永远无法可依,人们对相应事项一直缺乏必要的和适当的可预见性,那就是法治绝不允许的,从而也是宪政绝不允许的。因此,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制定《
反分裂国家法》,将国家已实行多年的反独促统政策上升为法律,完全体现了宪政和法治的要求。
然而,我国台湾地区和西方国家的一些政治人物竟然对我国人大的这一立法行为大加反对。作为政治人物,他们根据自己的“台独”或支持“台独”的理念实施或支持分裂行为,倒还可以认为是合乎逻辑的,但是,作为自诩为“宪政、法治的传播者、捍卫者”,且其中不少人还是学法律,甚至是学
宪法出身的学者,竟反对为国家反分裂行为立法,这却是完全违反逻辑的:一个宪政国家,有人搞分裂,国家就必然要反分裂。对于反分裂行为,究竟是以立法调整和规范,还是以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期性都相对较低的政策调整和规范更好呢?作为一个宪政主义者,完全没有道理反对为国家反分裂行为立法,没有道理反对将国家反分裂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宪政、法治与国家统一的关系
宪政、法治不允许国家分裂,分裂是违背宪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因为分裂往往导致民族灾难,导致分裂主义分子滥用权力,以至导致大规模的人权灾难,从而导致宪政、法治的破坏甚至毁灭。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末,德国曾制定统一的帝国宪法,规定国家统一和国民的人身、信仰、言论、集会、结社自由以及财产权不可侵犯。但是,各邦的封建势力反对统一,坚持分裂,他们不愿意自己的权力受到
宪法的任何制约,不愿意通过
宪法赋予人民以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不愿意消除封建农奴制的残余。德国各邦封建势力反
宪法、反统一的行为最终导致连年的战争,直至1871年才在俾斯麦的“铁血政策”下实现统一。尽管通过俾斯麦“铁血政策”完成的统一并没有直接建立起宪政,但是统一对于德国宪政的形成和确立无疑是有促进作用的。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南部的一些州仍然保留着奴隶制,这些州的奴隶主并试图制造分裂。1861年林肯当选总统后,曾要求南方各州不要扩展奴隶制,不要制造分裂,劝告“怀有不滿情绪的同胞”不要破坏国家的统一。但是,南部奴隶主为了维护奴隶制,仍坚持退出联邦,制造分裂。林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宪政和法治,不得不通过国会制定反分裂法(《反脱离联邦法》),并发动反分裂战争,从而保障了国家的统一,维护和发展了宪政[28]。
当然,有人也可能以苏联解体、分裂,各加盟共和国现时的宪政状况似乎并不比苏联时代倒退的例子来反证宪政与国家统一没有联系,甚至分裂更有利于发展宪政。但是,这种反证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苏联原本就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只是由于二十世纪初期的特殊历史情况,才使当时的所谓“社会主义阵营”的各苏维埃共和国通过协议,结成联盟。但即使它们在结成联盟的时候,这些共和国仍通过
宪法明确规定“每一个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联盟之权”。[29]其次,苏联的解体和分裂经历了非常痛苦的过程,这种痛苦过程甚至到现在还没有完结。这种过程在许多原苏联加盟共和国造成的人权灾难同样是非常深重的。很难说,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要走上宪政道路非得通过苏联解体和分裂实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