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国家结构形式的确定不是绝对的,在学理上虽有单一制、联邦制和邦联制的划分,但在三种基本形式之间有很多中间形式可以选择,而且,采用联邦制可同时使之具有某些单一制的特征,采用单一制形式也可同时使之具有某些联邦制,甚至邦联制的特征。根据这种分析,我们在设计未来大陆与台湾和平统一后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即可有很大的灵活性:在“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原则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什么方案都可以设计(如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台湾地区保留自己的军队、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等),而不拘泥于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某些具体特征或要件。[21]
三、反独促统的和平方式与非和平方式
对《
反分裂国家法》提出质疑的人,包括岛内和国外一些学者,特别对该法第
八条不理解,对以非和平方式反独促统不理解,对该法条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采取非和平方式的合宪性持异议。因此,我们在阐释整个《
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意涵时,首先应阐释该法第
八条的法理根据。
《
反分裂国家法》第
八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探讨这一条款的法理根据需要分析三个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一,采取非和平方式反独促统在法律上的可能性;其二,采取非和平方式反独促统的前提条件;其三,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反独促统的合宪性。
(一) 采取非和平方式反独促统在法律上的可能性
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在其内部出现分裂势力,且该分裂势力正制造分裂国家的事实或事变,使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威胁时,采取非和平方式镇压分裂势力的分裂行动,以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在法理上是不应该存在问题的。一些国家即曾通过
宪法或紧急状态法或其他专门法律对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些国家虽然没有以成文法规定,但在
宪法惯例上也是以不言而喻的法理而予以认可的。前者如《法国宪法》(1958)第十五条规定,“当共和国体制、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受到严重和直接的威胁时,……共和国总统在同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
宪法委员会主席正式磋商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必要的措施”当然包括非和平方式的措施。德国《威玛宪法》(1919)第四十八条曾规定,“联邦总统对于联邦中某一邦,如不尽其依照联邦
宪法或联邦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得用兵力强制之。联邦总统于德意志联邦内之公共安宁及秩序,视为有被扰乱或危害时,为恢复公共安宁及秩序起见,得取必要之处置,必要时更得使用兵力,以求达此目的”。之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第九十一条规定,“为避免联邦或某州的生存或自由、民主的体制受到危害,该州可以请求其他州的警察力量协助。如果某一州发生威胁性危险,而该州又不准备或不可能克服它时,联邦政府可以对该州的警察和其他各州的警察发布指令”以消除危险。[22]后者如俄罗斯在二十世纪处理车臣分裂势力的斗争、塞尔维亚处理科索沃分裂势力的斗争、美国在十九世纪处理南部州分裂势力的国内战争、都曾采用了非和平方式。在绝大多数学者,包括法律学者,看来,这些国家采用非和平方式反分裂,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完全符合宪政和法律的原理、原则的,是不存在法理疑义的。林肯在1861年就任美国总统后,其提出的对付分裂势力的口号即是“维护
宪法和统一的国家”,告诫“怀有不滿情绪的同胞”不要破坏联邦的统一。对于美国反分裂的南北战争,列宁亦认为具有“极伟大的、世界历史性的、进步的和革命的意义。[23]
(二)采取非和平方式反独促统的前提条件
《
反分裂国家法》第
八条规定国家可采取非和平方式反独促统不是无条件而是具有前提条件的,其前提条件有三:即(1)“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2)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3)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在这些前提条件尚不具备时,国家只能采取和平方式,即《
反分裂国家法》第
六条和第
七条规定的方式反独促统。和平方式是《
反分裂国家法》确定的反独促统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因为“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有利于台海两岸同胞的感情融合,有利干台海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国两制’的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了台湾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因此,(该法)规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科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 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24]
至于采取非和平方式三项前提条件的具体涵义,有人认为存在太大的弹性解释的空间,是“为解放军发了一张随时可用武的空白支票”。[25]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三项前提条件”虽然确实存在一定的弹性解释空间,但这种弹性绝不是无限的和可以任意解释的,其中每一项条件都有着有限的解释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