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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与合宪性

  1、主权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而国家是“居住在紧密相连地域内的同种人口,通常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制度”和“意识到具有共同的命运”的人历史形成的共同体。主权的最高性意味它只能属于国家,而不属于国家的组成单位 — 无论是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还是联邦制国家的州。
  2、主权的最初渊源和最终归属是人民。人民主权是现代民主的基础。享有主权的人民“是由国家领土范围内的个体的人组成的整体,而不是单个的人,也不是某一地域、某一阶层、某一团体的人。因此,国家主权是全体人民的主权,某一地域、某一阶层、某一团体不享有国家主权。
  3、主权既有对外的性质,也有对内的性质。对外主要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领土不受外国侵犯,内政不受外国干涉;对内主要指对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的最高管辖权,国家领土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分裂国土,脱离国家管辖。
  4、主权在整体上是不可分割的,但构成主权的国家权力却是可分的。现代民主国家均实行分权制度。分权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前者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划分,后者如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以及州和市、县地方政府的分权等。分权有各种模式,权力横向或纵向(特别是纵向)配置的比例根据国情和政治的需要更是可以有不同的方案设计。
  5、既然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不可侵犯的,现实社会中存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受侵犯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侵犯的基本理论,那么,任何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就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举措,包括立法:通过制定国防法、反侵略法,以维护自己的对外主权;通过制定戒严法、紧急状态法、反分裂国家法,以维护自己的对内主权。
  二、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的高度自治
  《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规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这一法条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如何从法律上解释“一个中国”;如何从法律上解释“高度自治”,后一个问题又涉及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国家统一后我们如何设计国家整体的宪政框架,国家将采取什么样的结构形式。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和阐释。
  (一)“一个中国”的法律解释
  《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一个中国”的涵义:“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这一法条有两层涵义:其第一层涵义是,以法律明确宣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而也就从法律上否定了“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两岸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和“一边一国”的分裂主张,并宣示了这些主张的非法性和非正当性。《反分裂国家法》的这一宣示并非为只是中央政府单方面的主张,而是具有不可摇的事实和法理基础的:“台湾自古属于中国。中国人最早开发了台湾。1700年前的中国历史文献《临海水土志》对此就有所记述,这是世界上最早记述台湾的文字。公元三世纪和七世纪,三国孙吴政权和隋朝政府都曾先后派万余人去台,从十七世纪开始,中国人民开发台湾的规模越来越大。从元朝 ( 1206一1368 ) 开始,中国历代政府先后在台湾设立行政机构,对台湾进行有效管理。十七世纪中叶,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民族英雄郑成功干1662年驱逐了荷兰殖民者,收复了台湾”。“1895年4月,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了台湾。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41年12月,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各国,中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一切涉及中日关系的条约、协定、合同,并将收复台湾。1943年12月, 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应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并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10月25日,中国政府收复台湾、澎湖列岛,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 [15]这些事实表明,台湾是中国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两岸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和“一边一国”的分裂主张是完全缺乏事实和法理根据的。
  《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的第二层涵义是:基于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的法理。确定反独促统,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这里的“义务”,既是法律义务,也是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法律义务”是与法律责任相联系的,即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一个中国人,不管你是大陆同胞还是台湾同胞,也不管你自己认同自己是中国人还是否认自己是中国人,都有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无论是卖国,当汉奸,还是搞“独立”,分裂国土,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政治义务”是一个国民作为国家共同体成员的义务。国家共同体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共同体,后者通常有进入、退出的完全自由,前者则没有这种自由。一个国家是通过长期的历史形成的“居住在紧密相连地域内的同种人口,通常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制度”和“意识到具有共同的命运”的成员的共同体。其中任一地域、任一民族都无权自行独立,自行从国家共同体中分裂出去。维护国家共同体的统一存在是共同体每个成员的政治义务。共同体成员违反政治义务即需要承担政治责任,包括受到共同体全体成员的谴责,必要时可能还要通过国家强制力使之遵守其义务。“道德义务”是人们在共同社会生活中遵守其相互关系的共同行为准则和规范的义务。例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要遵守社会公德,要维护公共利益,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其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即是社会公德的要求。少数人为了自己的私利闹独立,闹分裂,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自然是不道德的。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是人们通过签订契约,放弃个人的某些权利(或全部权利)[16]而求获得相应“公共物品”而成立的共同体。因此,人们在国家建立后就不得随意退出,否则,就是毁约、违约,是不道德的行为。我们虽然不认同社会契约论的学说,但对共同体成员有维护共同体存在的道德义务是认同的。任何人违反此种道德义务,均要受到整个共同体社会舆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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