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用农用地建设公路”相关问题答中央电视台记者问
姜明安
【全文】
中央电视台记者:刘力
1、 征地审批
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材料,这条支线公路占地153公顷,其中79公顷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为74公顷。征收的集体土地中59公顷是农用地,包括旱地、园地、林地、苗圃以及坑塘水面。公路已施工,地基铺设完毕。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承认征地手续目前尚未获得国务院的审批。但他们举了两个理由,一是公路建设可以边施工,边报批征地手续。另一个理由就是他们认为,施工只是一些前期的工作,可以在国务院报批前先作。
请问这两个理由是否成立?
姜明安:《
土地管理法》第43-45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经国务院办理征收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收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对此,《
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例外,《
公路法》也没有规定例外。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任何机关和组织均没有变通法律的权力。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任何机关和组织只能依现行有效的法律办事。自行变通法律(包括以行政命令、规章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变通法律)的任何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2、 强制动迁
部分村民向我们反映,在他们不同意征地补偿方案,甚至是开完听证会,在没有获得回复意见的情况下。一些不明身份、不出具任何手续的人员,强行扒房、毁地,铲除果树,强制动迁。
我们采访中,国土资源局表示,农业用地动迁他们没有负责。而作为动迁人的当地街道办事处则表示,强制动迁不是他们干的,他们也管不了。
请问:强制动迁是否合法?这些政府部门的回答是否有问题?
姜明安:强制拆迁必须由法定机关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决定书应送达相对人,相对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相对人既不履行决定又不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机关或组织、个人无论以什么理由“强行扒房、毁地、铲除果树、强制动迁”都是违法的,是对公民财产权的粗暴和野蛮侵犯。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被侵犯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排除侵害,保护其财产权,如有关行政机关不作为,相对人既可对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亦可由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也可对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