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汪国献:《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参见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290页,第271页。
参见《瑞士债务法》第18条。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17条。
参见张川华:《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探析——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67条》,《河北法学》2004年第8期;汪国献:《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张红宵:《论无效合同的效力转换》,《学海》1997年第2期。
参见朱庆育:《评〈物权法(草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
参见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版,第197-199页。
参见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648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369页,第397-398页,第400页,第402页,第460页。
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3页。
参见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2页。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不过也有相反见解,参见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7页。
参见张川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探析——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67条》,《河北法学》2004年第8期。
李宜深:《民法总则》,国立编译馆1943年版,第223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0-403页;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8-650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7页;孙宪忠:《中国
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