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调解机制的问题与完善
吕艳滨
【全文】
行政调解机制是行政机关介入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方面,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消除相互间纠纷的活动。该机制普遍存在于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并在现代社会依法解决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类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也越发复杂,迫切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我国现行的纠纷处理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许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往往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各种社会问题,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诉讼机制往往对程序要求较为严格,周期较长,以至于解决纠纷的数量有限,而且,许多纠纷涉及科技等复杂的专业性知识,普通的审判人员往往很难胜任。并且,许多纠纷所反映的是当事人间复杂的利益对立与矛盾,而不是简单地此对彼错的问题,机械地通过"法律规定+事实认定=处理结果"的方式作出裁断并不利于妥当处理纠纷和化解矛盾。正由于诉讼机制的局限性,许多国家无不在承认和坚持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原则之下,大力发展诉讼外的纠纷处理机制。这其中,既包括纯民间的纠纷处理机制,也包括由行政机关介入的纠纷处理机制。后一种机制中,行政调解是其主要方面。
在传统的行政法上,人们一般倾向于认为行政机关不应积极介入纯民事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行政机关不应限于消极地维护抽象的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还需要积极地保护公民的权益,传统上应专门由法院解决的、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对立,也开始逐步由行政机关以中间人、调停人的身份予以介入处理。
过去,我国的调解机制十分发达,而且,现在仍有大量的调解特别是行政调解机制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当前仅法律、行政法规乃至部门规章中所涉及的行政调解机制就达40余项,除个别机制可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外,大部分则以特定领域的民事纠纷为调解对象,涉及资源权属纠纷、电信纠纷、消费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而且,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一般民间纠纷的行政调解为例,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均在此方面负有相应的职责,且大量普通的民间纠纷是借此得到解决的。此类纠纷主要以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为主,案情往往并不复杂,涉案金额一般也不高,但数量庞大,处理得妥当则可以及时化解民间矛盾,否则,则可能使矛盾不断激化,进而引发民事诉讼乃至治安、刑事案件。根据公安部对2005年全国治安形势的分析显示,人民内部矛盾、家庭内部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有所增多,许多案件是因为纠纷的调解不到位,处理得不及时,造成矛盾激化,进而演变成命案,而且,此类犯罪很容易造成多人伤亡。再以消费纠纷为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受理投诉、接受咨询、调解等机制在及时化解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据统计,2002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0.49万件,调解成功60.05万件(约占85.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56亿元。可以说,大量的民事纠纷是可以通过有关机关的调解寻求解决的,而且,在该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相当数量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不必进入诉讼程序就得到了解决。这既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并且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观念,有利于社会稳定。